关键要素 |
2013-2015 年 |
2016-2018 年 |
总量及覆盖范围 |
总量 |
约0.5 亿吨 |
区域范围 |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设施 |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设施和移动源排放 |
气体种类 |
二氧化碳 |
行业企业 |
电力热力、水泥、石化、其他工业企业、服务业,500 家左右 |
电力热力、水泥、石化、其他工业企业、服务业、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电汽车客运,约1000 家 |
门槛 |
重点排放单位1 万吨碳(2009-2012) |
重点排放单位5000 吨碳,基准年为固定设施排放单位(2009—2012), 移动源排放单位的固定设施(20092012)、移动设施(2011-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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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2000 吨标煤 |
配额分配 |
无偿分配 |
逐年分配 |
配额核定 |
历史法和基准线法 |
有偿分配 |
预留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 用于拍卖,分为定期拍卖和临时拍卖 |
MRV制度 |
行业指南 |
6 个行业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碳排放监测指南,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 |
核查机构 |
22 家 |
35 家 |
报送系统 |
电子 |
交易制度 |
交易平台 |
北京环境交易所 |
交易主体 |
履约企业、非履约企业、自然人(2014年起允许) |
交易方式 |
公开交易和协议转让 |
涨跌幅 |
公开交易:当日基准价的±20% |
交易产品 |
BEA、CCER、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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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机构交易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配额量与100 万吨之和 |
市场 |
最大持仓量限制 |
非履约机构交易不得超过100 万吨 |
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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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不得超过5 万吨 |
价格预警 |
配额日加权均价连续10 个交易日高于150 元/ 吨时组织配额拍卖,低于20 元/ 吨时进行配额回购 |
遵约制度 |
排放报告 |
3月20日前 |
3月31日前 |
核查报告 |
4月5日前 |
4月30日前 |
遵约日 |
6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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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约按市场均价3-5 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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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核查报告可处5 万元以下罚款 |
抵消机制 |
比例限制 |
不得高于年度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 ,但是2019 年起“我自愿每周再少开一天车”活动中产生的机动车自愿减排量抵消的比例上限提高至20% |
地域限制 |
京外项目减排量不得超过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 ,优先使用河北、天津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CCER 减排量 |
类型限制 |
·2013 年1 月1 日后,非工业气体及水电项目,非本市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CCER 减排量·2013 年1 月1 日后,本市签约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启动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2005 年2 月16 日后,本市的碳汇造林项目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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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发改委网站,北京环境交易所整理,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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