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如何在办理汇总纳税事项时做好服务纳税人及内部协同管理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于符合汇总纳税条件并选择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要切实确保其汇总纳税申报事项办理顺畅,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不得以信息系统不支持等为由延缓纳税人完成申报事项。
按照《公告》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及时交互信息和沟通联络,对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进行协同管理。除季度终了和年度汇算清缴期满后三十日内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和被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间相互传递有关申报信息外,还应确保对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同一税务事项处理一致,对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决定。在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以前,不得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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