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文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首次以国际性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需由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并且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生效。2012年多哈
会议通过包含部分发达国家第二承诺其量化减限排指标的《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第二承诺期为期8年,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2014年6月中国交存了《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的接受书。《多哈修正案》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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