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内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关系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6-09-08 14:55

当代国际环境法面临的问题

虽然国际环境法日益突出,但是当下它面对一些挑战:美国批准环境协议的政治气候不太理想。美国已经签署但没有批准的多边环境协议主要有: 1989年《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1997年《伦敦公约议定书》、1998年《关于事先知情同意书的鹿特丹公约》和2001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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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领域,国际协议的批准遭遇政治反对一点也不特别,新的环境立法也往往遭遇政治反对。但是,美国国内的政治挑战确实削弱了美国有效参与多边环境体制或在多边环境体制中扮演领导者的能力——仅仅因为美国是非缔约国。即便美国通常被允许作为观察员列席会议,美国在条约协商过程中也没有投票权或正式的发言权。因此,美国政府代表充分保护美国利益(这包括美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和美国的工业)的能力毫无疑问被极大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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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面临的另外一个重大挑战是美国国内环境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一旦出现这种问题,它通常会引发诸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金枪鱼-海豚案之类的国际争端,以及其它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贸易与环境纠纷,在这些案件中国际贸易法通常挑战渔业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单边的具有域外效果的措施仍然具有吸引力,因为它为借助美国的经济影响力来实现环境保护目的提供了机遇。相反,国际条约的制定需要大量的资源和人员,要想达成共识面临挑战,需要大量的时间,最终只能达成一个效果有效的协议。除非这些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否则的话,单边且域外适用美国法看似仍旧是符合环境主义者利益的选择。(王慧、李梦琦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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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国圣塔克拉拉大学法学院,加利福尼亚州,圣塔克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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