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碳交易是一个典型的政策性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是拥有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如果没有法律约束,或者惩罚力度较弱,碳交易的政策效果很难得到保障。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立法。这就需要立足国外和试点碳交易市场实践中存在的风险问题,结合碳交易市场的特殊性、风险监管难题和国内外立法经验教训,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场的风险综合监管理论,并以此为理论基础,构建政府、第三方机构、交易所、社会多元主体的法律监管机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对于碳实际排放量超过碳排放配额情况,试点省市一般采取罚款+责任不可免除的惩罚机制。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迈克尔•桑德尔指出:“对于掠夺环境而采取的罚款和费用之间的区别不应被轻易放弃。”同样,对于超额碳排放行为的处罚方式也应该根据违法主体的动机、违法行为方式、程度、后果等来设置处罚方式。我国当前对超额碳排放行为主要采用罚款这种行政责任方式,处罚形式单一,而设定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目的是持续削减碳排放总量,因此对超额碳排放行为的处罚也不应该“一罚了之”,而应该植入更多的行为罚和资格罚,才能使企业自身从收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进行减排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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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远来看,法律还应对碳排放权的购买者尤其是对专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专项基金和碳基金,以及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代理机构,设置一定条件,通过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调控碳排放权交易的买方和卖方,维护正常的碳排放权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