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市场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章来源:能源情报研究2016-07-22 10:47

碳交易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1试点工作启动仓促,体系建设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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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政策体系,国外碳市场从酝酿到最终出台都要经过数年的计划和长时间的讨论。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大部分试点为了满足试点工作部署的安排,均赶在2013年底启动了市场交易,最晚也不超过2014年上半年。实际上,除个别试点外,大部分试点的启动均较为仓促,准备工作并不完全充分,政策设计、能力建设等基础工作不够完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根据规划,全国碳市场建设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2014年至2016年为前期准备阶段,这一阶段是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关键时期,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检验标准等。2016年至2019年是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正式启动阶段,这一阶段将全面启动涉及所有碳市场要素的工作。2019年以后,将启动碳市场的“高速运转模式”。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试点工作从2011年底开始部署、2012年开始开展工作、2013年启动市场,每年均为一个大台阶,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目前各试点均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纳入企业排放数据、配额总量的确定、配额分配方案、交易数据等信息的不透明,其原因在于企业、地方政府和交易所均不愿意把相关数据公布于众,使得市场政策性明显,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2 碳交易市场缺乏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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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性文件除了中央的部门规章——2014年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外,主要是地方性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性文件。在法律效力方面,各试点地区中,只有深圳、北京和重庆通过了地方立法,对排放单位的约束力相对较强。相关法律有2012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和2013年12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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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试点地区基本以政府规章进行规制,个别试点地区如天津仅以部门文件为依据。而各个试点的暂行办法对纳入范围的企业标准设定、配额分配方法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比如湖北省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广东省规定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000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深圳市则规定任意一年的碳排放量达到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业,和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业主都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在我国目前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二氧化碳并没有被认定为污染物,这意味着无法利用这些法律来规范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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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碳市场流动性差,没有定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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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是一个区域性、零星自愿和示范性交易为主的市场。各试点碳市场普遍存在流动性较差,成交量、成交额低的问题。在2年多时间里,7个试点省市累计成交金额只有17.88亿,这样的交易额对蕴含巨大减排潜力的中国而言远远不足,中国的碳交易市场还远不成熟,试点地区的碳交易也基本可以用比较零星来形容。最典型的是重庆,在2014年6月19日开始日成交了14.5万吨以后,几乎连续9个月没有成交量,直到2015年3月17日才又开始有成交量,成交价也由30.74元降到24元,随后又将近3个月没有成交量。在碳市场容量最大的广东省,2015年履约前的5月、6月份,也有8个交易日没有成交量。流动性差会影响到碳市场的效率和有效性,使得碳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发现价格的作用,碳定价的功能受到影响,也就难以实现碳交易政策效果。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中国碳交易的现状是市场潜力大但没有定价权。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具潜力的碳减排市场和最大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供应方,但却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由于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为全球碳市场创造的巨大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价购买后,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所以,形成和完善国内碳交易市场,才能有效地争夺碳交易市场的定价权和话语权,在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中争取到有利地位。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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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好区域试点与全国市场的有效衔接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我国在碳市场体系建设路径上应该自下而上,先试点后推广,先区域后全国,先现货后期货的传统方式稳步推进。国内碳交易市场在从区域试点向全国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关键是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产生足够的动力鼓励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在强制性排放市场上有所突破;与此同时又要有效防止没有开展碳交易试点的地区坐收渔利,要充分发挥出试点地区的带动作用,激发更多的地区主动参与到碳交易市场当中。二是在地区试点的区域市场发展起来以后,如何形成合理的机制,解决不同的区域性市场和未来全国性市场的对接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如何能够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先行作用,带动其他地区的减排行动,可以参考当前国际减排市场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I)方式。与清洁发展机制类似,未参与试点的地区可以进行自愿减排,以项目交易的方式参与到试点地区的强制减排市场,从而推动本地的减排行动,同时降低试点地区的强制减排成本,当然国家层面也需要规定试点地区所能利用项目交易的上限,例如不超过10%等。而与联合履约方式类似,试点地区也可以与其他试点地区、甚至非试点地区一道来完成国家下达的碳强度减排的任务。在国家层面,也可以处于推动进一步区域协调发展的考虑,限定能够采用自愿减排方式和联合履约方式参与的地区,例如西部边远省份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试点省市是全国碳市场的核心部分,需要认真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周边地区尽快熟悉了解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抓紧开展重点企业碳排放盘查,配合和支持国家研究碳交易总量设定和配额分配方案,着力培育碳市场专业人才,大力开展碳交易相关的宣传,率先完成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项具体的准备工作,同时与国家发改委积极沟通协调,结合试点经验完善全国碳市场制度设计,确保试点与全国的顺利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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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健全碳交易法律体系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碳交易是一个典型的政策性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是拥有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如果没有法律约束,或者惩罚力度较弱,碳交易的政策效果很难得到保障。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立法。这就需要立足国外和试点碳交易市场实践中存在的风险问题,结合碳交易市场的特殊性、风险监管难题和国内外立法经验教训,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场的风险综合监管理论,并以此为理论基础,构建政府、第三方机构、交易所、社会多元主体的法律监管机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对于碳实际排放量超过碳排放配额情况,试点省市一般采取罚款+责任不可免除的惩罚机制。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迈克尔•桑德尔指出:“对于掠夺环境而采取的罚款和费用之间的区别不应被轻易放弃。”同样,对于超额碳排放行为的处罚方式也应该根据违法主体的动机、违法行为方式、程度、后果等来设置处罚方式。我国当前对超额碳排放行为主要采用罚款这种行政责任方式,处罚形式单一,而设定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目的是持续削减碳排放总量,因此对超额碳排放行为的处罚也不应该“一罚了之”,而应该植入更多的行为罚和资格罚,才能使企业自身从收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进行减排规划。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长远来看,法律还应对碳排放权的购买者尤其是对专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专项基金和碳基金,以及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代理机构,设置一定条件,通过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调控碳排放权交易的买方和卖方,维护正常的碳排放权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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