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管控单位持有的配额少于主管部门应当扣减的配额数量的,应当在每年5月30日前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未扣减部分视同超额排放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管控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管控单位提交的配额数量及其可使用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之和与其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视为完成履约义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管控单位终止的,应当在完成碳排放量化、报告和核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