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建立和规范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2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
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深圳辖区企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
深圳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管制对象包括:
(一)年碳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物;
(三)其他自愿加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或建筑物。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控排单位的排放量变动等情况,调整控排单位的范围,尽量将更多的企业纳入到
碳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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