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11-20 06:05

本部分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格式适用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行业代码为4430(GB/T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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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火力发电生产活动的,其火力发电生产活动的二氧化碳排放参照“火力发电生产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水泥生产活动的,其水泥生产活动的二氧化碳排放参照“水泥制造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石化生产活动(包括制氢、乙烯生产、环氧乙烷生产、醋酸乙烯生产等)的,其石化生产活动的二
氧化碳排放参照“石化生产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服务业生产活动的,其服务业生产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参照“服务业企业(单位)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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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边界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锅炉等固定设施消耗的各种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不包括交通运输设施等移动设施的排放,不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社会生产活动的排放。居民社区排放应单独核算,相关数据应单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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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排放。此电力消耗不包括企业交通运输等移动设施的电力消耗,不包括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社会生产活动的电力消耗。居民社区电力消耗应单独计量、单独核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般而言,固定设施的产权所有者是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责任方,如果产权单位把固定设施委托外包,且承包该固定设施的经营单位是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7位,则该经营单位应负责核算和报告排放量。如果经营单位不是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则产权单位须向经营单位索取相关数据并报告这些固定设施的排放量,同时应在排放报告中附上委托合同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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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度二氧化碳报告中,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依据企业能源台账,分别报告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锅炉等固定设施2013 年、2014 年和2015 年化石燃料消费量。同时,报告单位应报告其燃料的热量消耗量最大的燃料的热值,可采用购买合同等信息。没有证据证明此热值的,需自行测量,每年至少测量一次。其他燃料热值可采用附录一附表1 和附表2 的缺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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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点排放单位历史排放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依据企业能源台账,报告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锅炉等固定设施2009 年,2010 年,2011 年和2012 年化石燃料消费量;燃料热值可采用附录一附表1 和附表2 的缺省值。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在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的重点排放设施的能源消耗量应单独测量和记录。其能耗最大的3 台锅炉的低位发热值也应单独测量和记录。供热月份每月测一次,一般应该在测量月份的第1 周的星期一测量,例外情况需要在报告中特别说明。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燃煤热值测量方法应遵循《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3-2008)的相关规定。天然气低位发热值的测量方法应遵循《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GB/11062-1998)的相关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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