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易碳家了解到,规定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排放上限目标是实施排放交易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目的和优点。只有规定了体系的排放上限,才能保证排放配额的稀缺性,使排放交易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激励。排放上限目标的设定,可以采用绝对量方式,也可以采用基于实物量的强度方式。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但总体而言,绝对量方式更有助于在经济快速增长的阶段控制整个交易体系的排放上限,但会增加总体减排成本;而基于实物量的强度方式则有助于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控制整个体系的成本,以及应对经济不景气时排放指标过度分配和价格暴跌等情况。据易碳家了解到,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倾向于设定绝对量的总量指标,即采用“总量控制与交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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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总量目标要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宏观角度,从国家或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出发,分析对上限目标设定有影响的能源、气候相关政策的目标和影响,包括可再生能源政策、节能政策、低碳政策等,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在“政策包” 中的定位,将社会总体温室气体控制目标分解到排放权交易体系;二是微观角度,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企业/设施层面出发,分析其排放现状、排放机理、主要排放技术、减排成本和减排潜力、产能发展情况,预测其未来排放,将企业/设施层面的碳排放控制能力累加得到体系可能的总量目标。然后将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得到的结果进行协调,确定排放总量。
但是,从碳排放交易的实践经验来看,由于历史排放数据缺乏、排放预测本身的不确定性、对照常情形下经济和碳排放增长的过高估计、能源价格变化的不可预测性、对减排技术开发和应用潜力的低估等原因 ,很多体系的排放总量设定过高,导致碳排放价格较低,不能起到对低碳投资的激励作用。尤其在排放交易初期,这种现象更为明显。当然,排放总量目标设定较高也有政治因素的考虑,目前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对碳排放的约束强度并不相同,排放目标过紧会降低当地企业的竞争力。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排放总量目标的确定还要考虑“ 新加入者” 的排放需求,即在排放交易初期未满足覆盖标准,但经过一定阶段的发展后达到覆盖标准的企业/设施。目前已经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基本都在发达国家,它们的经济结构已经相对稳定。与之不同,中国仍处于快速工业化的过程,“新加入者”的排放占比更大,在设定总量目标时更需要慎重考虑。(完)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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