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6-10-03 11:38

日前,据记者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关于印发天津市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经下发。其中提出,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VOCs排污费。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排放量是指试点行业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产生的排放量。VOCs排污费以自然年为核算周期。对VOCs排放浓度超标或者核算周期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该核算周期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试点行业企业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污染防治、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拒报或者谎报VOCs申报事项的,由所在区环保部门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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