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意愿较强、基础较好的设区市(仅限市本级范围)开展
试点,探索城市低碳发展模式。构建城市低碳发展规划和政策支持体系,建立
碳排放统计管理体系,形成以低
碳排放为特征的空间布局、产业体系和能源结构,培育
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
试点城市提出峰值目标,在目标倒逼机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互联网+低碳城市” 、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等领域实施探索,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通过试点,城市碳排放管理体系基本建立,碳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碳强度下降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申报主体及条件:申报主体为设区市(仅限市本级范围)。优先考虑在推进低碳发展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组织协调、能力建设等方面基础较好的申报主体。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等国家低碳试点城市直接列入省级低碳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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