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的治理机制依据协调主体强势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形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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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治理。在这种治理机制下,政府的地位十分强势,政府借助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监管路径,并统一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管控。但政府并不干涉行业的整合,而是将这一决定权留给市场,通过各企业的管理层级自发地采取行动;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市场治理。市场治理涉及很少的政府参与,并且对于产业价值链也并未有意识地加以整合与协调。在这种治理机制下,充分的市场竞争会引导资本流向利润最多的领域,同时激励企业通过创新获得超额经济利润;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企业治理。企业治理模式同样涉及很少的政府参与,与市场治理不同的是,企业治理通过企业内部管理层级的决议,对产业价值链进行整合,实现供应、生产、分配等环节的纵向一体化,从而提高市场的整体效率和竞争优势;
政府- 企业共同治理。第四种模式结合了政府治理和企业治理的优势,同时有意识地对产业价值链进行整合,增强了国家的整体竞争力。政府与企业在这种模式中相互协调和配合,既发挥了政府监管的效益,也考虑了企业自治的效率,是一种综合性的治理模式。
对于中国的碳市场而言,采取第四种治理模式是较为理想的。政府在制定法制框架、交易规则和监管方案的同时,也应该调动起控排企业的减排积极性,通过对碳排放权设定价格,将企业的外部性行为内化为经营成本,改变其经营思路和理念,最终推动全国的节能减排事业并实现“十二五”设定的目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