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低碳经济的缘起和发展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12-06-16 18:59

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英国。2003年,英国发表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先驱和资源并不丰富的岛国,低碳经济率先被英国政府肯定。这一事件本身有着颇 
 
  为深刻的启示意义——工业文明的创造者正在抛弃“旧我”,寻找一种新的发展模式。
 
  2006年,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牵头编制的《斯特恩报告》指出,全球每年以GDP1%的投入,可以避免将来每年GDP5%至20%的损失,呼吁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
 
  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印尼巴厘岛举行,制订世人关注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具有里程碑意义。“路线图”为2009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要求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减排25%至40%。
 
  2008年7月,G8峰会上八国表示将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其他签约方一道,共同达成到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长期目标。
 
  2009年7月,G8峰会上应对金融危机和气候变化成为两大主题,重申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至少减排50%,提出发达国家排放总量减少80%以上的长期目标。
 
  低碳经济世界中的中国
 
  2006年底,科技部、中国气象局、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部《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
 
  2007年6月,中国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2007年7月,温家宝总理在两天时间里先后主持召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和国务院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落实节能减排工作。
 
  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着重提出能源多元化发展,并将可再生能源发展正式列为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再提以煤炭为主。
 
  2008年1月,清华大学在国内率先正式成立低碳经济研究院,重点围绕低碳经济、政策及战略开展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为中国及全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出谋划策。
 
  2007年9月8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15次领导人会议上,本着对人类、对未来的高度负责态度,对事关中国人民、亚太地区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福祉的大事,郑重提出了四项建议,明确主张“发展低碳经济”,令世人瞩目。他在这次重要讲话中,一共说了4回“碳”:“发展低碳经济”、研发和推广“低碳能源技术”、“增加碳汇”、“促进碳吸收技术发展”。他还提出:“开展全民气候变化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节能减排意识,让每个公民自觉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努力。”这也是对全国人民发出了号召,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待。胡锦涛主席并建议建立“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网络”,共同促进亚太地区森林恢复和增长,减缓气候变化。
 
  同月,国家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在2007中国科协年会上呼吁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2008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吴晓青明确将“低碳经济”提到议题上来。他认为,中国能否在未来几十年里走到世界发展的前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应对低碳经济发展调整的能力,中国必须尽快采取行动积极应对这种严峻的挑战。他建议应尽快发展低碳经济,并着手开展技术攻关和试点研究。
 
  2008年6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上强调,必须以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我国和全球可持续发展事业进行不懈努力。
 
  低碳经济中的中国石油和昆仑燃气
 
  发展低碳经济,关键在于发展清洁能源。而天然气以高热值、低排放、低污染的特点,成为清洁能源中的佼佼者。可以说,天然气是低碳经济的代表。预计2020年后,天然气将超过原油和煤炭,成为世界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第一能源”,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使用天然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煤减少43%,比油少28%。大规模开发和利用天然气资源,更是应对全球变暖的现实选择。对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昆仑燃气的母公司中国石油把发展天然气作为实施清洁发展、节约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建成了川渝、塔里木、鄂尔多斯、柴达木等四大气源以及西气东输、陕京线等天然气管道,油气管道总里程达到4万公里,供气范围覆盖了26个省、市、自治区。
 
  仅以西气东输工程为例,这条清洁能源大动脉,每年就可替代2800万吨煤炭,约减少二氧化硫排放83万吨、二氧化碳排放6000万吨。其中,陕京一线就使北京市每年减少燃煤396万吨,减少飞灰、废渣100多万吨。如果这些灰尘落在城区,厚度将达30厘米左右。从1998年到2008年11年间,北京市少用燃煤已经超过4000万吨,北京蓝天数从1998年的100天增加到2008年的274天。“北京蓝天来之不易,中国石油功不可没!”这是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官员对中国石油的评价。
 
  作为中国石油的专业化燃气公司,昆仑燃气以民生为根本,大力发展燃气事业,努力践行政治、经济、社会三大责任,助推公司所服务地区节能减排,为区域经济增长和环境、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最大贡献。
 
  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部分)
 
  199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标志着中国的节能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二条)。《节约能源法》的公布和实施确定了节能在中国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为中国的节能行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要求“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该法自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 号)颁布,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2002年10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7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施行,使我国从项目环评向战略环评迈进。这一法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常被简称为“一地三域十个专项”),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深入到总量控制、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
 
  2004年6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年—2020年)》(草案),会议认为,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制定并实施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解决好能源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必须坚持把能源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稳定、经济、清洁、可靠、安全的能源保障,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利用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把能源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中国未来20年的发展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2004年8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2004年1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我国首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将实现节约2.4亿吨标准煤的节能目标。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包括: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等。
 
  2005年10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5〕114号)。指出,要“加强对污染行业和企业生产全过程的排污控制。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当前要重点加强对电力、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印染、食品、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2006年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更新改造低效工业锅炉,建设区域锅炉专用煤集中配送加工中心;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2007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出《关于发布<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规定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设置原则、排放标准内容的设定要求及各类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内容。《指导意见》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正式诞生,对于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指导意见》是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性质及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编制的;其目的是明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结构、作用、内容等基本要素,解决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认识模糊、技术原则问题纠缠不清、工作各行其是等问题,达到一定时期内在标准工作队伍中统一思想、协调行动的目的,以保证“十一五”排放标准工作目标的实现。
 
  2007年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该规划主要阐明国家能源战略,明确能源发展目标、开发布局、改革方向和节能环保重点,是未来五年我国能源发展的总体蓝图和行动纲领。规划中提出:到201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27亿吨标准煤左右,年均增长4%。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水电、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别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66.1%、20.5%、5.3%、0.9%、6.8%和0.4%。与2005年相比,煤炭、石油比重分别下降3.0和0.5个百分点,天然气、核电、水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别增加2.5、0.1、0.6和0.3个百分点。
 
  2007年6月3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对新建建筑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节能不达标的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同时,方案还透露中国将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这份《通知》打响了节能减排的发令枪,其体现了国家对环保的重视。在政策监督下,未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 能源结构调整将成为节能减排重要工作内容。
 
  2007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是中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性文件,也是发展中国家在该领域的第一部国家方案,它全面阐述了中国在2010年前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方案》中,中国政府提出,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本办法自 
 
  2007年9月1日施行。本办法填补了环境监测的立法空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办法》规定:“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2007年8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宣部、教育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32号),旨在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2007年10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办法》的重点是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新的亮点是:对应征未征收或少征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以外的机构如“收费局”征收排污费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上收排污费征收权。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追缴排污费,不受追溯时限限制。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颁布,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把节约能源发展战略放在首位。该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产生重要作用。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约能源法相比,新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突出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强化了对重点单位的监管,增加了对节能措施的“激励”政策。新《节约能源法》使节约资源成为我国基本国策,节能减排工作已成为全社会参与的国事、大事。
 
  2007年1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是,围绕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把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城乡人民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切实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比如,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改善水环境质量;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防治大气污染;等等。要求:“以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65%以上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为重点,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促使工业废气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实现增产不增污。工业炉窑要使用清洁燃烧技术,以细颗粒污染物为重点,严格控制烟(粉)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
 
  2009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年。2009年1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2009年污染减排目标: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下降9%和8%;全国要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一千万吨,新增燃煤电厂脱硫装机容量五千万千瓦以上。
 
  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该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主要内容: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交给国家的HFC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9年5月21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财政支持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是促进消费、增加投资、稳定出口一个重要的结合点,也是调整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一个现实的切入点。这方面发展的潜力很大,应当重点给予扶持,力求取得突破,努力实现产业化、规模化。据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在全国财政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透露,当前财政支持新能源发展和节能减排将重点抓好十项工作,其中之一就是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北京、上海等13个城市在公交、出租等领域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2009年6月5日,温家宝主持召开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虽然节能减排取得重要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相当艰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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