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研究论文报告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碳交易网2012-06-15 23:23

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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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展权的含义与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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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12月,第41届 联大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作了阐述,根据《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并且,“人的 发展权利又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 [13]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发展权既是个人人权,也是国家、民族的集体人权,这正是其作为一项新型人权的基本标志。它以公正、公平为内核,又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结合起来,使权利主体享受到真正、具体、切实的利益。 [14]对 一个国家而言,实现发展权的条件,一是创造有利于发展的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二是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财富享有永久主权,并有责任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政策;三是使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对国际社会而言,实现发展权的条件,一是坚持主权 平等、相互依赖、各国互利与合作的原则;二是在此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特别是使发展中国家能平等、自由地参与国际事务,真正享有均等的发展机会;三是消除影响发展的各种国际性障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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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然状态下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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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 室气体的排放,实质上是对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为人类生产生活所必需,而碳排放权就是针对温室气体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对于世界各国来说,不论是为了满足人民日常生活需要,还是为了发展生产和壮大经济,都必须排放大量的温室气体。自然状态下,即在气候变化问题被诉诸国际法之前,大气环境容量并 未被作为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来对待,无论在国际法层面还是在国内法层面,温室气体的排放都处于一种自然权利的状态,既没有任何限制,也谈不上作为法定权利进行规制和保护。此时的大气环境容量既是一种纯粹的公共物品,也是一种被视为无限的自然资源。世界各国均无冲突地享有和使用该自然资源,用以实现本国经济 社会的发展,这种权利受到完全主权的保护,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因此,自然权利状态下的碳排放权充分适应和满足了发展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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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 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在本质上是具有稀缺性的,而且由于大气的流动性、遍布性等自然属性,它不可能为一国独占享有,其使用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其他国家的使用产生影响。当这种稀缺资源的利用达到边界,其有限性和竞争性开始引发矛盾时,自然状态就无法再继续维持,对于这一资源进行分配管理、对相关矛盾加以解决的国际 法机制就出现了,这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在该公约体系下,碳排放权逐渐从自然权利走向法定权利,而其发展权属性也经历着新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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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约体系下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在 公约体系之下,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不再是无限的自然资源,原来不受限制的碳排放权也要被划定边界。由于流动的大气环境容量为全球各国共享,因此,对每个国家碳排放权的限定实际上也就是全球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在各国间的分配。同时,为了更有效率地配置和利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公约体系创设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无 论是在初始分配环节还是在交易等环节,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都继续发挥着其重要影响。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依据2005年2月16日生 效的《京都议定书》,其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主要是发达国家)承担了比较明确的减排义务,其排放总额受到了明确限定;同时“考虑到它们(即所有缔约方,作者注)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它们特殊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不对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 [16]但仍要求其根据本国国情采取一定的减排措施。这既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体现,又是发展权属性的体现:从历史上看,发达国家消耗了大量的大气环境容 量资源才达到了今天的发展水平,而发展中国家消耗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较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对发展中国家碳排放权的限制,才能保障发展中国家真正享有均等的发展机会;从现状来看,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更多是为了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或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而进行的,即为了满足其生存权和发展权;而 在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有相当部分是用于奢侈性消费,即属于超出发展权范围的排放,因此应当受到较为严格的排放总额限制,并需要减少排放。在《京都议定书》之后的碳排放权分配中,仍应充分体现发展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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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目前包括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其中,联合履行和排放贸易是附件一缔约方之间的合作,并不涉及发展中国家,而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惟一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实施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3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17]可 以说,清洁发展机制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了发展权的要求。国际排放贸易目前仅限于发达国家之间,但如果未来公约体系对于发展中国家也规定明确的碳排放权限制,则有可能扩张至所有缔约国之间。在这种情况下,公约体系应当设置一定的约束机制,避免国际排放贸易被发达国家强大的经济和政治实力主导,保护发展中 国家免于丧失自身发展所必需的碳排放权,以体现碳排放权作为发展权的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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