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制度迎来变革 核心体系构建任重道远

文章来源:中国环保在线2016-09-19 01:04

日前,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明指出,将通过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全面推进和完善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全面推开排污许可制度,进而形成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排污许可制度迎来变革 核心体系构建任重道远
  
《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明确指出,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许可实施20多年来,全国已有江苏等8个省出台了排污许可条例或办法,上海等14个省市出台了排污许可规范性文件,重庆等省市在地方环保条例中明确了排污许可证颁发程序和要求。全国20多个省区市已向约20万家企业颁发了排放许可证,环境统计口径内大部分污染源已获发排污许可证。
  
但客观地讲,在全国推行了近20年的排污许可,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还有较大差距。比如,制度定位不清,未确立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基础地位;配套法律不健全,排污许可条例尚未出台;缺乏顶层设计,各地实施的排污许可不尽相同,相互间的工作经验可借鉴性较差;能力不配套,一些地方发放排污许可证多是形式性审查,质量无法保证。
  
2014年11月,环保部正式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2015年1月,我国首次在全国范围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规定,所有排污单位只有在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才算拥有了合法排污证明。对于无证排污,办法明确表示,将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拘留处罚。
  
不久前发布的新《环保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中明确指出,通过调研发现,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状况依然不乐观,虽然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都提出了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但上述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仍多为抽象宏观规定,对于制度具体内容、排污量的监测与核定等具体操作内容还欠缺程序性规定,国务院也未出台相关细则,让实践中排污许可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环境质量管理取得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环保管理较为粗放、污染物排放总量过大、超标排放或违法排放等问题,将通过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全面推进和完善环境保护各项制度。”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如此说。
  
排污许可制度难以执行下去的主要原因除了法律制度细则没有具体落地外,还有就是执法能力无法跟上。
  
具体来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冯嘉表示,目前我国还无法对企业排污量进行连续性监测,而这是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行的根本条件之一。“如果在目前的条件下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只能依靠企业自行监测数据,但目前,我国企业自行监测排污标准尚不清晰,而且企业也没有监测资质,因此,这种监测数据的执法效力难以得到保证,无法成为直接的执法依据。”冯嘉表示,可见,排污许可核心制还是任重而道远的。
  
近日,赵英民表示,未来将通过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全面推进和完善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完善内容主要包括推动排污许可条例的出台,制定管理名录,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等。
  
具体而言,首先是建立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推动排污许可条例的出台,通过排污许可证监管,为空气质量管理奠定基础。其次,是制订管理名录,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同时逐步将固体废物和环境噪声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再次,是出台系列技术文件,提高许可证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规范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和监管。此外,还包括推行企业守法承诺,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管理新格局。
  
业内普遍认为,副部长的表态,持续推动环保参与供给侧改革的决心,排污许可制度正是限制和丈量各企业排污情况的客观保障,能有效地配合工信部近日发布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提升环保的刚性需求,尤其是工业领域;还由于拉动监测仪器的需求,将直接利好环境监测子行业。
中国环保在线则认为,排污许可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排污许可制度存在的管理粗放,缺乏法律支撑等问题,同时,有利于费改税政策的实施,在二者的配合实施下,企业的排污成本上升,有利于推动企业加快进行污染治理,对环保企业构成利好。
  
要推进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首先,改革制度并行模式,统一到许可“一证式”管理上来。其次,改变管理被动方式,确保有效监控污染物排放行为。第三,转变总量控制理念,以改善控制单元环境质量为目标。第四,改进经济调控手段,调整排污费为排污权使用费或税。第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建立公开的排污许可信息系统。第六,健全许可法规体系,建立成熟定型的污染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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