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9-10 11:14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酝酿工作可追溯到1988年开始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1993年国家环保局开始探索大气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并以太原、包头等多个城市作为试点。1999年,中美两国环保局签署协议,以江苏南通和辽宁本溪两地作为最早的试点基地,在中国开展“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项目。在本溪的试点中,双方草拟了《本溪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该条例将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明确规定了排放监测、申报登记、许可证分配和超额排放处罚等重要内容。2001年南通天生港发电公司与南通另一家大型化工公司进行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这是我国第一例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2002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召开山东、山西、江苏等“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七省市试点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案。2004年,南通市环保局经过研究和协调,审核确认由泰尔特公司将排污指标剩余量出售给亚点毛巾厂,转让期限为3年,每吨COD交易价格为1000元。这是中国首例成功的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特点的新型环境经济政策,能够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起到了节省治理费用、保护环境质量的作用。但是,由于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实施不久,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排污权交易的实施。现有法规对排污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并没有对与法规相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做出严格的规定。所以,我国排污权交易缺乏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大量的立法工作,需要环保和立法部门进行协调。从选定污染控制项目、确定污染排放总量、许可证的发放等都需要完善的法律来保证。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路程还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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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易碳家了解到,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是对企业排污量的准确监测,它涉及如何科学、准确、公平、合理监测的问题。为确保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首先要确定排污企业的实际排污量。美、德等发达国家早已完善其环境或排污监测系统,但我国对企业的排污检测还不到位,排污指标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更没有建立起配套的监测机制。在我国,目前监测和管理水平较低、尚存在执法不公平的情况下,公平合理监测还难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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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的交易费用偏高,实施程序复杂,操作难度大。排污权交易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寻求交易的基础信息费用、谈判与决策费用等。我国乡镇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且分散,但它造成的污染占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半数之多。这造成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信息寻求费用高,环保部门监测与执行费用高,而且存在交易逐案谈判的现象。这些都加大了交易成本,影响厂商交易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排污权交易,妨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和作用的发挥。虽然我国已在多个城市实施排污权交易试点,并聘请美国环保局专家来中国进行指导,但是由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繁杂,规则与程序的操作难度高,加之我国尚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使排污权交易难以有效实施和推广。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造排污被罚成本低,造成企业偷排废物。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暗访发现某大型企业偷排超标废水,仅2002年就偷漏排污费l 000万元,而罚款的数额极其有限。该企业投入115亿元建设的污水治理设备闲置不用。不少企业的污染处理设施仅仅是应付检查的道具,检查团一走立即停止运行。我国对环境违法者的制裁一般是责令停工、限期整改。低额罚款对于大型企业起不到威慑作用。违法排污成本低是造成这企业偷排污的主要原因。另外,监测设备不能提供有效数据,企业购买排污权的数量没有依据。例如,火电厂作为二氧化硫的重点排放企业,近年来,我国有180家火电厂安装了近400套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但目前运行正常的只占20%,80%因质量问题间断运行或不能运行。这是由于在购买设备时,排污费申请使用与指定产品挂钩,用户根本不过问产品的质量、功能,只要安装上就行。此外购买监测设备时还存在招投标不规范的现象。政府监管不力,监管指标量化不准确,因而造成企业随意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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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我国排污权交易一些跨地区的排污权交易中,地方政府官员为保护本地利益强行介入交易过程,用行政命令禁止排污权指标转让给其它地区,严重影响了排污交易权在全国范围内的交易,使本来就不发达的排污权交易难以发展。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操纵排污权交易的全过程,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运作。政府过多干预影响了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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