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排污交易制度的建议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9-07 14:17

当前,我国排污权交易虽然有了一些试点和小规模实践,取得了一些经验,但还没有真正市场化的排污权交易实践。为了更有效的解决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实践道路。在前文对排污权交易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排污权交易提出如下建议: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建立和完善排污交易的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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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前文所述排污权交易政策比其他环境政策更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因为它是以产权制度为基础的。首先,产权来源于法律,像其他任何权利一样都是国家以法律的名义赋予的;其次,产权交易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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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实践可以看出,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第Ⅳ条对排污权交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作为排污权交易实施条件的相关政策,如州实施计划、许可证制度等也被纳入该法的框架之中。完备、明确的法律依据是SO2排污权交易政策有效实施的基础。长达400多页的《清洁空气法案》1990年修正案充分体现了美国法律条款详细、具体的特点,其中明确地规定了通过排污权交易政策来实现SO2的总量控制目标,并授权环保局具体实施、管理。在实施SO2交易政策的细节上,修正案列出了必须参加交易体系的电厂清单,规定了许可证的分配原则、计算发放、拍卖许可证的数量、受限制电厂的连续监测要求,超证排放的惩罚措施等。这些法律条款为交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美国的这个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二、加大污染总量控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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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分析,是从排污权资源的稀缺性入手的。认为只有对排放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确保在某一时间、某一区域内排污权资源的稀缺性,才能使排污权具有交易价值。总量不仅是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目标,也直接决定了排污权稀缺性的程度,所以总量控制显得很重要。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尽管总量控制在我国是一项新的污染控制政策,已经成为现行环境政策实施的准则和改革的基础,代表了新时期我国的环境管理战略,但目前还需要解决如下方面的问题:一是总量控制的环境质量目标要尽可能清晰。也就是说,总量不能只有一个“排放控制目标”的含,而要真正与环境质量挂钩,要清楚地解释它所针对的是哪一类环境问题。这也为给排污权从利用环境容量资源方向定价提供了前提条件。二是总量控制可不按行政区划执行,有效解决跨行政区的环境问题。也就是说,现在的总量控制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实施单元的。总量控制指标按照行政区域分配和执行,在国家一级的总量控制计划只有控制目标的含义,下达到具体的行政区之后才形成具体的实施方式,实施中各行政区可能会形成不同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整个执行程序清晰地体现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纵向分配、纵向执行的思路,但没有对区域性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三是弹性的总量指标体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根据现行的总量执行方式,国家将总量指标按照行政区域逐级下达,各级地方政府均有总量达标的责任。分配到各行政区的总量指标和最终分配到源的排放许可都是刚性的,没有建立起指标在区域间或企业间调整的灵活机制;四是总量控制体系要富有动态激励,可获得动态的减排效率,要激励减排。在目前的总量控制体系中,排放总量控制本质上仍然是对排放实施的管制,和其他管制手段一样,总量控制本身没有动态激励作用;五是总量控制计划要有长期控制的考虑。若总量控制计划设计忽视了计划的长期性和连续性,事实上造成每一期之间环境管理目标的随意变更。使排污权存储风险增大,使排污权交易跨期配置资源功能得不到发挥,甚至使排污权交易不能连续进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大力培育促进排污权交易成功的关键因素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使可交易的排污权的来源应尽可能的广泛要鼓励、支持企业为获得剩余排污权为目投资改进本企业治污工艺的投资行为。如前所述企业把改进治污工艺后产生的剩余排污权拿到排污权交易市场中去交易变现,即产生了投资效益。当然,这种投资方式需要考虑用来改进新工艺所付出的投资成本必须低于区域内的平均治污成本即排污权价格时才有意义。若企业的这种投资行为能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的鼓励与支持,会更加提高企业的积极性,达到投资--污染减少--再投资--污染更减少的良性循环的正反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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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排放总量的减少来自经济衰退,生产规模的削减以及工厂的关闭,还是来自面临总量约束的排污企业寻找其它途径解决问题的情况,都会有更多排污权用于交易,从而提供充分的交易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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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用于交易的排污权必须建立在真实、有盈余的排污削减基础上。排污者用于交易的排污权必须先削减排污者自己排放的排污量,而且这个削减的排污量还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削减量之外的额外的削减。这样,交易才会公平和有意义。而保证的措施就是依靠监测、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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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者对其拥有的排污权应该具有长期的所有权,因为有一些排污权的产生是由于排污者出于投资的目的产生的,需要投入时间、材料和资金(与免费发放的许可证不同)。如果排污权的生命周期很短的话,其所有者可能无法将排污权售出取得利益,就会抑制这部分排污权的产生。储存机制可以成为市场的缓冲器,减少排污权价格的波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对排污权交易体系来说,较低的交易成本能够使交易更容易产生收益,从而刺激排污权市场的活跃。这些成本包括寻找潜在的交易对象,履行交易合同,监测的成本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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