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

文章来源:贵州日报2014-05-05 10:09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制度改革,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排污权有偿取得和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省政府近日批复,原则同意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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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在批复中要求,方案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资源配置的有效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推进试点工作;要在改革试点中积极探索,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强化技术支撑,加强交易管理,不断完善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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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方案,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实施坚持试点先行原则,市场配置原则和分类指导原则;交易主体为:参与初始分配并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现有火电、水泥、钢铁企业法人单位,即2014年5月1日前投入运行或者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火电、水泥、钢铁建设项目企业法人单位;申请排污权指标的新(改、扩)建项目所在企业法人单位;排污权储备管理单位。交易平台由省内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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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明确,我省排污权指标初始分配按照环境保护部核定的2010年火电、水泥、钢铁企业法人单位排放量确定,由绩效排放指标和临时排放指标构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发展状况每五年进行一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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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要求,我省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交易主体取得初始排污权中的绩效排放指标,试点期间暂不缴纳有偿使用费;交易主体取得初始排污权中的临时排放指标,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试点期间暂不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在排污权交易中补缴;交易主体产生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未按要求纳入储备的,应当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交易主体内部调剂排污权指标用于新(改、扩)建项目,绩效排放指标内调剂的暂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在临时排放指标内调剂的,按调剂指标额度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通过市场交易或内部调剂获得的排污权指标,在一个购买周期内再次转让的不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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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还对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交易的有关内容、试点交易程序、建立排污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方案的实施分为试点启动、试点实施和试点评估三个阶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试点启动阶段主要是启动建立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等,试点实施阶段从2014年5月15日开始,将对纳入试点范围的现有企业法人单位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并换发排污许可证,积极推进排污权市场交易,试点评估阶段为2015年12月,主要是组织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评价,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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