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思想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排放网2014-04-15 09:31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首先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我国自2002年起在部分省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综合试点工作,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的作用,促使企业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以最小成本实现减排目标。实施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途径是建立可转让排污许可证制度,它的实质是环境容量使用权的交易。拥有排污权的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在购买排污权和治理污染之间做出选择:当治理污染的成本高于排污权市场价格时,企业会购买排污权;反之,企业则倾向于通过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因此节余更多的排污权用来扩大再生产或者出售盈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据易碳家了解到,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排污权的卖方由于超量减排剩余排污权,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无法按照政府规定减排或因减排代价过高而不愿减排的企业购买其必须减排的排污权,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为其外部不经济性而付出的代价。这是一种典型的经济手段,有利于刺激企业采用新的更经济的污染处理技术和方法,使的社会治理环境污染的总成本进一步减少。那些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该制度以追求最大的成本效益为原则,在价值取向上较好地把握了公平与效益这一对矛盾的平衡,可以刺激企业从经济利益出发,关心、珍惜和保护环境,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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