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节能收益分配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操作难点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2014-08-20 09:55

2012年12月19日,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首次在《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亮相,这意味着中央预算单位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均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面对服务类采购中这个新成员的加入,采购人更多感觉是新鲜陌生。时隔近两年的时间,这项新规定的具体实际操作情况究竟怎样?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采购单位和业内专家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记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的采购公告中,搜索了从2013年1月1日至今年8月17日期间所有以“合同能源管理”为关键词的中央级采购公告,却只发现了4条公告信息,搜索结果着实有些出乎意料。而这其中分别包括两家采购人的招标、中标公告,也就意味着目前为止,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中央预算单位只有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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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况在记者对合同能源管理话题的采访过程中也得到了印证,很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负责人表示对该项采购服务项目并不清楚,建议记者向机关服务中心等专门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了解情况。还有一些工作人员觉得本单位没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采购需求,甚至不知道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了集中采购目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经记者采访,业内专家多数分析认为,公共机构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性不高,除了政策宣传引导和操作上的瓶颈外,主要是用能单位在思想观念、政策法规、合同执行等方面存在障碍。很多单位政府采购负责人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本身“不懂不会”“没有采购需要”的想法也阻碍了该项服务采购工作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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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专家认为,将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本身具备一定的政策导向性,是希望中央预算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中央预算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而这种节能管理方式的推广需要一定时间,对采购人的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十分必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在采访过程中,一些受访单位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在甲乙双方合同订立上的细节很难达成一致,尤其是节能收益的分配问题最让采购人头疼。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采购人和节能服务公司都认为自身在节能改造过程中各自承担了过多的风险,采购人担心项目协调难度大,节能改造有没有失败的可能?如何准确评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成效?如果出了问题谁负责?节能服务公司则认为,用能单位的人员日常行为习惯不在其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但也会影响最终的节能效果,例如:工作人员能否在下班后自觉关闭所有电源,空调温度是否调节在合适温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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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从事第三方节能量验证服务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采购人和节能服务公司对于实际产生的节能量(节能收益)会存在争议,通常节能量的测算是合同执行的难点。一般情况下,都是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实际节能效益发生争执,有的是对能耗自然增减量认识不统一,有的是因为用能单位人事变动后“不认账”。这就需要在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机构和用能单位之间引入第三方专业的节能量测算和验证机构,从第三方专业、公正的角度在项目实施前、实施过程中以及最终产生收益阶段,对节能量进行测算和验证,从而作为节能收益分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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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的合同文本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专家指出,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里有明确规定。此外,《通则》的附件中也提供了合同样本,对节约收益分配的方案也可以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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