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的三种模式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碳交易网2013-07-18 10:20

一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即由节能公司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
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迅猛增长,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纷纷涌现。而在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在时间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托管期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二是节能量保证型,即客户分期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EMCO提供全过程服务并在合同中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量,且节能量效益能够弥补所有项目还款额和一切为EMCO提供的检测、检验、运行与维修服务费用。如果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按照合同约定由EMCO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如果实现的节能量效益超过项目还款额,客户和EMCO可以共享超额收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三是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扣除新增的管理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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