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级绿证账户绿证分配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
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绿证相关管理工作,我局组织起草了《云南省级绿证账户绿证分配方案(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3月18日至2026年4月17日。相关意见建议请反馈我局能源运行处电子邮箱(t109109t@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云南省级绿证账户绿证分配方案(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云南省能源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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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级绿证账户绿证分配方案(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我省绿色电力资源优势,推动建立省级绿证账户绿证分配长效机制,更好满足绿色转型发展绿电消费需求,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按照“政策性分配与市场化分配相结合”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省级绿证账户可分配绿证范围
省级绿证账户可分配绿证包括纳入云南省
新能源可持续发展
价格结算机制电量对应的绿证(以下简称“机制电量绿证”)、《云南省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划转方案(试行)》明确划转至省级绿证账户的存量常规水电绿证以及其他无偿划转至省级绿证账户的绿证。
二、省级绿证账户绿证分配方式
云南省级绿证账户绿证分配方式包括政策性分配和市场化分配两种方式,具体分配时先进行政策性分配,政策性分配后若有剩余再组织市场化分配。
三、政策性分配
云南省级绿证账户绿证政策性分配第一阶段先分配申请的机制电量绿证,第二阶段再分配其他绿证(含未申请的机制电量绿证、存量常规水电绿证以及其他无偿划转至省级绿证账户的绿证)。
其中,机制电量绿证分配旨在落实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要求,将新能源发电企业纳入机制电量对应的绿证公平、有序的划转至实际承担结算费用的市场化电力用户;其他绿证分配旨在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统筹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以及促进我省重点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一)第一阶段——申请的机制电量绿证分配
根据各月市场化电力用户分摊机制电量结算费用占全部机制电量结算费用的比例,与对应月度新能源机制电量核发绿证总数的乘积,计算得到各市场化电力用户可分配的机制电量绿证数量并发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可分配的机制电量绿证统一纳入第二阶段其他绿证分配环节进行分配。其他市场化电力用户若有机制电量绿证划转需求,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绿证划转申请,划转数量为其计算得到的对应月度可分配机制电量绿证数量。
提出机制电量绿证划转申请的市场化电力用户,需将相应数量的绿证与其匹配后进行绿证划转,匹配方式为:将提出申请的市场化电力用户按分配机制电量绿证数量由大到小排序,并将新能源发电项目按机制电量核发绿证数量由大到小排序,然后以匹配该部分市场化电力用户分配机制电量绿证数量为目标,按照该部分市场化电力用户排序依次与排序后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机制电量核发绿证进行匹配,直至排在最后一位的市场化电力用户匹配完成,形成发用双方绿证核发数量以及对应关系的划转依据,支撑后续绿证划转。若匹配完成后仍有剩余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机制电量核发绿证,则纳入第二阶段其他绿证分配环节进行分配。
(二)第二阶段——其他绿证分配
1.分配序位
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和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结合云南省产业发展导向与省级绿证账户可供分配的绿证数量,按以下两个优先等级序位依次进行分配。
第一序位:国家下达的进行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考核的云南省重点用能行业企业。
第二序位:其他省内重点行业、企业(包括新能源电池、有色稀贵金属、磷化工、智算中心、绿氢等重点产业项目,零碳园区内企业以及面临国际碳壁垒的出口型企业等)。具体企业名录、企业所属支持类别,各支持类别保障比例目标由云南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2.设立绿色电力消费责任基准线
为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绿色电力消费责任,设立“绿色电力消费责任基准线”(以下简称“基准线”),作为企业参与第二阶段分配的前置条件,未达到基准线的企业不得参与分配。以第一序位、第二序位内所有企业(以下简称“所有保障企业”)的平均自主绿电消费水平为依据设定基准线。云南省能源局可结合当年省级绿证账户绿证使用情况及企业绿电消费进展,会同省内相关部门动态调整基准线。2025年及之前的绿证分配不执行基准线要求。
3.分配机制
激励省内企业提高自主绿电消费水平,建立“保障分配+激励分配”机制。
(1)保障分配
保障分配旨在帮助未达到国家下达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的企业完成指标。按以下步骤进行分配:
①计算所有保障企业的平均自主绿电消费水平:所有保障企业平均自主绿电消费水平=(所有保障企业可验证的自主购买绿证对应电量合计值+所有保障企业无偿划转的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对应电量合计值+所有保障企业通过自发自用、绿电直连等物理连接方式实现绿电消费的电量合计值+所有保障企业申请划转的机制电量绿证对应电量合计值)÷所有保障企业实际用电量。
②计算省内各重点用能企业自主绿电消费水平:企业自主绿电消费水平=(企业可验证的自主购买绿证对应电量+企业无偿划转的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对应电量+企业通过自发自用、绿电直连等物理连接方式实现绿电消费的电量+企业申请划转的机制电量绿证对应电量)÷企业实际用电量。
③计算省内行业/类别平均保障缺口:行业/类别平均保障缺口=max{国家下达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该行业/类别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所有保障企业平均自主绿电消费水平,0}。2025年及之前生产的绿证分配时不设行业/类别平均保障缺口。
④计算省内各重点用能企业保障缺口:企业保障缺口=max{国家下达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该行业/类别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企业自主绿电消费水平,0}。
⑤计算省内各重点用能企业基础保障分配绿证数量:企业基础保障分配绿证=min{企业保障缺口,行业/类别平均保障缺口}×企业实际用电量÷1000。
例:2025年,不设基准线及平均保障缺口。若当年省内电解铝行业企业平均自主绿电消费水平为50%,该行业保障比例目标为70%。对于当年自主绿电消费水平分别为65%(企业A)、35%(企业B)和90%(企业C)的三家电解铝企业,省级绿证账户首轮分配比例目标分别为5%、35%和0%。首轮绿证分配后,企业的绿电消费水平将分别达到70%、70%、90%。
2026年及之后,执行基准线和平均保障缺口。承接上例,若对应年度省内所有保障企业平均自主绿电消费水平为50%(即补偿线),企业A和企业C已超过补偿线,可获得分配资格。企业B未达补偿线,须自行购买绿证将绿电消费水平提升至补偿线后,方可获得资格。若企业B未将绿电消费水平提升至补偿线,省级绿证账户首轮分配比例目标分别为5%、0%和0%。首轮绿证分配后,企业的绿电消费水平将分别达到70%、35%、90%。
初期重点用能行业企业覆盖面较小,省级绿证账户绿证充足情况下,可在国家下达指标的基础上适当提升保障比例目标,促进省内重点用能行业企业加快绿色转型发展。
(2)激励分配
基础保障分配完成后,进行激励分配,旨在对省内自主绿电消费水平高于所有保障企业平均值的企业进行激励。激励基准为企业超出所有保障企业平均自主绿电消费水平的部分,按K1的比例给予激励。K1暂取0.3(K1系估算,若2025年第二序位即省内重点用能企业数量较多,K1可适当下调至0.2或0.1,相当于在激励基准的基础上打2折或1折),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后续可根据省级绿证账户绿证结余、行业/类别发展阶段及企业实际需求动态调整。按以下步骤进行分配:
①计算激励基准:激励基准=max{企业自主绿电消费水平-所有保障企业平均自主绿电消费水平,0}。
②计算激励分配绿证数量:激励分配绿证数量=min{激励基准×K1,max(1-企业自主绿电消费水平-企业基础保障分配绿证×1000÷企业实际用电量,0)}×企业实际用电量÷1000。
例:承接2025年
案例,首轮“基础保障”分配后,上述三家企业的绿电消费水平将分别达到70%、70%、90%。通过激励分配,三家企业可以进一步分别获得其用电量4.5%、0%和10%规模的绿证,最终企业绿电消费水平可达74.5%、70%和100%。
承接2026年案例,首轮“基础保障”分配后,上述三家企业的绿电消费水平将分别达到70%、35%、90%。通过激励分配,三家企业可以进一步分别获得其用电量4.5%、0%和10%规模的绿证,最终企业绿电消费水平可达74.5%、35%和100%。
(3)其他激励分配
为更好服务绿电招商,对于经云南省能源局会同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工信厅等有关部门确定的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在建成投产且达产运行后连续3年给予分配支持。在省级绿证账户绿证充足前提下,支持企业实现保障比例目标。具体而言,若企业经基础保障和激励分配后,其绿色电力消费比例未达到保障比例目标,差额部分通过省级绿证账户补充分配绿证补足。若省级绿证账户绿证不足,则补充分配时各企业分配数量等比例调减。
4.分配方式
(1)按绿证生产时间,以月度为单位进行分配。根据企业年度保障比例目标及激励比例,结合企业各月实际用电量,逐月计算出各企业当月的第二阶段绿证分配目标数量。若当月省级绿证账户绿证不足以保障目标分配比例完成,则同一序位内各企业目标分配比例,按可分配数量占目标分配数量的比例调减。当月分配数量达不到分配目标的企业,滚动至次月进行分配。每月分配时,优先满足从以往月份累积的未完成分配目标(即,滚动目标)。滚动目标全部满足后,若仍有剩余绿证,再用于当月新增目标分配。
(2)绿证分配目标数量计算完成后开展绿证匹配。将电力用户按分配绿证数量由大到小排序,并将发电项目依次按存量常规水电绿证数量由大到小、新能源机制电量绿证数量由大到小排序,以匹配电力用户分配绿证数量为目标,按照排序依次匹配发电项目绿证,直至排在最后一位的电力用户匹配完成,形成发用双方的对应关系以及对应匹配数量明确的划转数据,用于后续绿证划转。
(3)每月,企业通过自主购买、无偿划转及省级绿证账户分配所获绿证对应电量,以及企业通过自发自用、绿电直连等物理连接方式实现绿电消费的电量的合计值,不得超过该月实际用电量。
(4)云南电网、保山电力优先发电及代理购电对应绿证在各自供电的企业范围内优先分配使用。
(5)各月绿证分配在相应月度电力交易溯源和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划转工作完成后适时组织开展。
四、市场化分配
政策性分配后,省级绿证账户的剩余绿证按市场化方式适时组织挂牌无偿分配,优先分配绿证账户中的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具体分配步骤如下:
(一)挂牌。根据省级绿证账户剩余绿证数量,分月将全部剩余绿证一次性挂出。
(二)摘牌。存在绿证需求的云南省内市场经营主体可在云南绿电绿证服务
平台摘牌,零售用户可由当月代理售电公司代为摘牌。摘牌绿证折算电量不超过经营主体用电量扣减自主消费绿电电量及政策性分配获得绿证折算电量后的剩余电量。
(三)出清。若总摘牌量小于等于挂牌量,摘牌量全部成交。若总摘牌量大于挂牌量,则按各经营主体摘牌量占比分配挂牌绿证。
五、其他
(一)鼓励企业通过绿电交易、绿证交易、绿电直连、可再生能源自发自用、市场化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划转等方式,提升自主绿色电力消费水平。省级绿证账户分配作为补充支持手段,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
(二)省级绿证账户绿证优先用于满足省内企业绿电消费需求。在确保对应年度云南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的前提下,结合省内企业绿电消费需求情况,探索开展省级绿证账户绿证向省外主体出售工作。
(三)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政策性分配和市场化分配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电网企业负责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省级绿证账户绿证分配所需的机制电量结算费用、机制电量绿证核发申请数量等数据。相关经营主体负责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绿证交易数据,以及绿电直连电量、可再生能源自发自用电量等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四)若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从其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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