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处罚首例碳排放违法案件 严格落实新划入职责 确保工作划转无缝衔接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李彬2019-11-18 14:42

  2019年初,根据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安排,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职责由发展改革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为此,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研究,加强环境执法,进一步规范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方面的工作,确保工作职责落实到位。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处罚了首例碳排放违法案件。
 
  健全法规,夯实执法基础
 
  根据新划入职责分工,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执法工作,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第三方核查报告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履约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执法。
 
  2013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决定》第四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第三方核查报告的,由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排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由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可根据其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场均价的3倍~5倍予以处罚。”
 
  在执行《决定》规定的基础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修订了《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为原则,细化了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和未按规定履约的处罚办法,为碳排放执法建立了工作的基础保障,提高了执法的规范性。
 
  首罚案例,力促职责落地
 
  2019年7月,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某单位的碳排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为重点碳排放单位,按规定应于每年5月15日前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
 
  检查发现,该单位并未按期报送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报告,并且在接收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仍未按要求时限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和自由裁量基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做出了处以两万元罚款的决定。目前该单位已按时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按期履约。
 
  本案是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碳排放企业监管后的首个处罚案例,对研究办案流程、完善工作机制有着重要的指导示范意义,通过强有力的执法,也进一步促进了新划入监管职责的落地,督促警示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下一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落实工作职责,严厉打击未完成碳排放核查和碳排放履约等违法行为,促进重点排放企业低碳转型发展。同时,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积极探索研究学习,做到工作划转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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