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6-01-29 10:23

本方法适用于供热企业(单位)和火力发电企业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已投入运行的排放设施(机组)。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 =(P*I+P*I)*f  
式中:
A为企业排放设施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P为核定年份设施的供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P为核定年份设施的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若相关单位不能提供经过第三方核查的供热量计量数据,则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不同燃料供热设施的效率情况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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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设施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兆瓦时(t-CO2/MWh);
I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设施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吉焦(t-CO2/GJ);
f为控排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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