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碳交易网2026-09-30 12:40

为落实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部署,健全项目节能和碳排放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要求,我区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办法》起草的背景
 
2025年7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评价办法》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审查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三十四条。
 
2026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明确将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作为控制指标,纳入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2026年7月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6〕22号),明确“有力有效管控‘两高’项目,强化源头把关,严格节能降碳审查评价,落实新(改、扩)建‘两高’工业项目实施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压紧压实责任,完善政策举措,强化部署推进,加强组织保障,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二、关于《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六章,共三十五条。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即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名词定义、工作经费保障等要求。核心明确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为审查和管理职责,即第五条至第九条。明确了自治区、地(州、市)节能审查机关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划分,报送国家和自治区审查的项目需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地区暂停受理审查申请,自治区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降碳管理工作等规定。
 
第三章为审查程序,即第十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节能报告的编制要求、内容规范、报送程序、评审流程、审查标准和时限。规定了节能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分析评价依据、节能降碳分析和比选、能源消费情况、碳排放情况、节能降碳措施、对所在地节能降碳目标影响分析等内容。明确了项目重大变动的认定情形和变更程序,以及节能审查意见2年内有效的规定。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即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节能验收制度、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属地管理原则、节能审查信息统计分析等要求。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擅自开工或投产、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节能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规定了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节能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等制度。
 
第六章为附则,即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同时废止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新发改规〔2024〕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业技术改造类)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新工信规〔2024〕2号)。
 
三、关于《实施办法》的修订内容
 
一是全面落实碳排放双控转型要求。将碳排放评价嵌入节能审查流程,对所有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同步实施碳排放评价,评价结果纳入节能审查意见。同时更新立法依据与文件名称,落实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改革要求。
 
二是整合制度优化审查权限与部门分工。将原分设的发改、工信两套实施办法整合为一个文件,明确发改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工信部门负责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承接国家规定,新增对地方审查权限可予以暂停的管理手段,强化分级管控约束。
 
三是强化技改和“两高”项目管控。新增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专项编制要求,细化能耗、碳排放增量核算、设备清单、产能产品变化等硬性内容,明确 “两高” 技改项目联合论证要求,防范以技改名义规避审查;区分报国家、自治区审查项目所需材料。
 
四是衔接国家新规完善验收、法律责任相关条款。明确节能验收权责划分;细化实际能耗碳排放超批复10%以上、第三方机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等违法情形处置,完善能源和碳排放审计整改路径;做好新旧制度衔接,明确废止原有两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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