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碳交易网2026-07-17 16:43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为全面推进我区节能降碳改造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7月6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开展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推进全区节能降碳工作,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项目全流程闭环监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及自治区《新型工业化绿色转型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项目,包括节能降碳设备更新及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煤炭消费清洁替代项目、低碳零碳示范项目和氢基化工原料替代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强化监管原则,聚焦重点用能企业设备更新、工艺优化、用能管理等关键环节,精准支持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推动能效水平稳步提升、减排增效成效持续显现。
 
第四条 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管理。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负责资金分配、数据核验、事中事后监管、绩效评价;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绩效监督;
 
(三)各县(市、区)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真实性初审、数据核查、属地监管。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支持范围如下:
 
1.节能降碳设备更新及工艺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实施节能降碳先进设备更新及工艺技术改造项目。
 
2.煤炭消费清洁替代项目。支持煤电机组“三改联动”及低碳化改造、煤化工低碳化改造、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等项目。
 
3.低碳零碳示范项目。支持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绿电直连、工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全额自发自用)等项目。
 
4.氢基化工原料替代项目。支持以可再生能源制氢为原料,实现对化石能源制氢的替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履行项目实施保障能力;具有健全财务会计与内控制度;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政策要求;
 
(四)项目前期手续齐全,且投产后生产运行正常;若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五)承诺接受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设备清单、购销合同、发票、电费票据等原始凭证;建立完善的节能降碳核算过程,实现节能降碳量可追溯、可核查;
 
(六)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得就同一项目分别申报、重复享受资金支持。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流程
 
第七条 资金分配。自治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专项资金根据各地项目节能降碳情况进行分配,分配对象为宁东、各县(市、区)。
 
第八条 组织申报。各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印发申报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报书(企业基本信息、节能降碳改造项目建设情况、节能降碳具体计算过程等);
 
(二)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复印件;
 
(四)无重复申报承诺及数据真实性承诺;
 
(五)节能降碳证明材料;
 
(六)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县区审核。各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材料完整性、数据真实性、降碳量可追溯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条件、材料齐全性、合规性、无重复情形、预估降碳量;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逾期未补或补正不合格不予受理,对明显造假、数据异常的直接剔除。
 
第十条 征求意见。各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报情况提出拟支持名单,征求本辖区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拟定计划。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根据项目年二氧化碳减排量或节能量以及年度自治区切块下达预算资金总额,由各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拟定本辖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项目资金支持计划。鼓励各地统筹财力,积极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项目名单在各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开展复审与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数据核验。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各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条件符合性、节能降碳量真实性等进行全面核实,重点核查节能降碳实绩证明材料的可追溯性及台账的完整性、降碳核算依据与过程等,出具核证报告。
 
第十四条 下达资金。数据核验通过后,宁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恶意重复申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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