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25-12-26 09:45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完善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碳排放双控制度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6章,36条。
第一章总则 
核心目的是完善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机制,强化项目能源消费与碳排放管理。明确适用范围为宁夏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等),强调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节能审查意见。
第二章管理职责
明确自治区、地市(含宁东基地)、县级三级管理体系。自治区牵头制定规则、编制标准并督导各地工作;县级及以上节能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实行分级分类审查管理,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煤炭消费量)划分自治区、地市审查权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10000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及以上且不满10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及自治区审查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第三章审查程序
建设单位需编制包含项目概况、能源消费与碳排放情况、节能降碳措施等八项内容的节能报告,对报告真实性作出承诺。明确申报材料受理要求,需通过在线审批平台报送,国家及自治区审查项目还需提交项目情况说明和地市初审意见。项目重大变动需重新申请审查,审查意见有效期为2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项目审查纳入在线审批平台统一管理,实现全程可查可监督。项目投产前需完成节能验收,分期建设项目分期验收,建设单位为验收主体,国家审查项目需经地市评估、自治区复核。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各级节能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开展监督检查,自治区层面实施动态监管与抽查,检查结果纳入节能降碳相关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规定了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节能审查办理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宁发改规发〔202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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