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0号】全文

文章来源:财政部碳交易网2020-02-19 10:54

 
 
财建〔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 “专项资金”修改为“补助资金”。
 
  (二)第二条增加“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 
 
  (三)删去第三条。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删去“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将第六款改为第五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修改为“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增加“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改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
 
  删去“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六)增加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第六条增加“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八)第八条增加“结转结余资金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九)增加第九条“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第四条规定予以支持的,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办理清算手续。”
 
  (十)将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十一)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修改为“补助资金”。
 
  (十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2020年1月22日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