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关注热点。氢氟碳化物(HFCs)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组成部分。HFCs具有较高的GWP(全球变暖潜势值),通常情况下其 GWP值是CO2的上万倍,因此控制其排放对减排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自2006年起我国陆续开发了10余个削减HFC-23排放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产生了较大规模的减排量,同时也给项目业主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然而随着欧盟碳交易机制在2013年后限制这些项目进入其交易市场,在失去减排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企业可能停止焚烧处理HFC-23,HFC-23的实际排放将可能会迅速增加。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2014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下达氢氟碳化物削减重大示范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向地方发改委下达了氢氟碳化物削减重大示范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目的是通过支持HFC-23的焚烧和转化利用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根据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在2019年年底前分年度对HFC-23处置设施运行进行补贴,2020年后将终止财政补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随后开展了2014年度的企业申报工作并确定了首批企业名单。首批纳入财政补贴的企业共涉及江苏、浙江、江西、山东、四川等5省的15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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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组织开展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189号,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各有关企业开展2014年HFC-23处置情况核查,并要求提交2014年度HFC-23处置情况报告(包括产生量和处置量等)和核查报告、2015年处置计划及新设施的建设计划。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会,审核了企业提交的处置情况报告和第三方出具的核查报告,并于6月2日发布的《关于公示2014年HFC-23处置和核查情况的公告》。根据《公告》目前通过审核的项目共9个,其余企业因未产生销毁量或库存量而没有出现在公示名单中,相关企业项目的核查报告也一并公示。目前项目评审结果公示期已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评审会核准的企业获得补贴的减排量,向财政部发送补贴函,财政部据此向企业拨付补贴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一、申请适用范围:
从《通知》来看,对已投产运行且未获得CDM项目支持的HCFC-22项目新建销毁装置,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经费补助。
另外,从目前公示的项目核查报告来推断,以下两类设施也可申请此补贴:
(1) 计划建设的HFC-23项目新建销毁装置,虽未运行但是目前已将HFC-23进行封存,待运行后再行销毁的,可申请此补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2)已注册为CDM项目的装置但是2014年后监测期的CER减排量未获签发并不再申请签发的,可申请此补贴。具体的操作方式是项目业主出具一个对于项目减排量的唯一性的声明,声明CER未获签发并放弃申请签发。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二、经费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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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年销毁HFC-23能力为1200吨和600吨级装置的补助上限分别为1500万元和1000万元,且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新建装置总投资的40%。
三、财政补贴计算方法:
对运行经费的补贴实行退坡办法。2014-2019年对每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分别按4元、3.5元、3元、2.5元、2元和1元补贴。2020年后终止财政补贴。补贴副产率按如下方法计算:在2015-2017年期间,按照2%副产率计算补贴;在2018-2019年期间按1.5%计算。HFC-23的全球变暖潜能值(GWP)按11700计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四、企业申请流程: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1)企业将本年度处置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处置计划上报给当地省发展改革委,由后者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处置报告在委官方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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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省级发展改革委随机抽选并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提交的处置情况报告进行现场核查。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核查报告上交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公示。
(3)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会,审核企业提交的处置情况报告和第三方出具的核查报告。
(4)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会核准的企业获得补贴的减排量,向财政部发送补贴函,财政部据此向企业拨付补贴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五、特别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1)对企业储存且当年未销毁的HFC-23,将等比例扣除可获得补贴的HFC-23减排量,待销毁后,在下一年度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按储存当年的补贴标准计算。
(2)对于企业销售的HFC-23,要求企业先储存,待核查后再行销售,将等比例扣除可获得补贴的HFC-23减排量。
(3)在企业无法对HFC-23销毁或储存而直接排放的情况下,企业须记录排放的起止时间及在此期间所生产HCFC-22的量,核查时将扣除可获得补贴HCFC-22的量。
(4)对不按环保要求达标排放的企业,取消企业获得补贴的资格。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