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污染减排政府责任制。《条例》把明确政府污染减排责任作为重要立法内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负责,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实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定期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二是确立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全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分解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
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作计划和控制措施,将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具体单位。
三是设定了排污许可制度。《条例》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实行排污许可的范围、排污许可证的分级管理、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的条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排污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销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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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建立了重点区域控制和限批制度。《条例》规定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控制区域、流域,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主要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可以实施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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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开主要污染减排名单,公开污染减排考核结果、奖惩情况。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我省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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