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明年起,我省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并将逐步建立信息化管理
平台,对公共机构能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12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对外公布了《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将节能体现在“身体力行”上,成为一大亮点。《实施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控制
会议数量和规模,缩短
会议时间,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办公楼3楼(含)以下应当停开电梯;除特殊用途外,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温度设定不高于20摄氏度;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倡办公耗材再利用。
针对公众关心的公车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控制车辆保有数量,按规定清理超编超标车量,公车应当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并建立车辆油耗台账,执行百公里油耗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油耗量。
在能耗监管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落实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额使用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作出说明。
在
能源审计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此外,《实施办法》鼓励公共机构采取
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营管理等服务。
《实施办法》还落实了监管责任。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核查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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