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全文】

文章来源:Eknower2016-01-21 18:0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要求,总结云南电力市场近两年的运行经验,进一步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结合云南省实际,开展以省内为主、跨区域的电力交易,特制定本方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本方案分为四个部分:术语定义、市场交易、结算、其他事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一、术语定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售电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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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主体为已并入云南电网运行的所有电厂,分为优先电厂和非优先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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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优先电厂指2004年前已投产的并网运行公用水电厂(装机总量472万千瓦)和由地调、县调调度运行的中小水电及其他类型电厂。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火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的部分电量(见表5-2)、跨境电厂电量(见表5-3)归入第一类优先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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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优先电厂指风电场、光伏电厂及2004年电改后投产且以110千伏并入电网运行属于省地共调的水电厂(见表5-4),水库具有年调节能力及以上水电厂调节电量(见表5-5)归入第二类优先发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三类优先电厂指第一类及第二类优先电厂以外的水电厂(见表5-6)。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非优先电厂指火电厂(扣除优先发电电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新投电厂及机组按以上原则划分电厂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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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优先电厂称为非竞争性售电主体;第二类优先电厂暂不参与市场竞争交易,通过价格调节机制参与市场,也称为非竞争性售电主体,待技术、管理等方面成熟适时参与市场竞争;第三类优先电厂和非优先电厂统称为竞争性售电主体。竞争性售电主体须在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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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电主体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购电主体指满足市场准入条件且在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用户和售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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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含公益性用户)统称为优先购电用户,由电网企业统一代理购电。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三)优先购电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优先购电量指优先购电用户的用电量。优先购电量首先由非竞争性售电主体供应,不足部分由竞争性售电主体供应。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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