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文章来源:政法处碳交易网2019-01-13 21:24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省环保厅于2017年3月印发实施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建设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实施以来,较好地发挥了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作用,达到了鼓励环境守信企业、惩戒环境失信企业、督促企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目的。但随着环境法律法规不断修改完善,以及国家环境政策的不断出台,《办法》个别地方已不适应目前环境监管和执法的需要,针对上述情况,省环保厅于2018年5月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2016年10月27日印发的原《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自2018年6月30日起停止执行。
 
《办法》中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以及列入企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而拒不投保、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环保部门通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这一直观的方式,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实际表现,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相关部门、工会和协会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解决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环境管理的企业,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环保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并经环保部门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核销其相应的记分。环保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的主要特点,一是采用负评价方式,简单易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评价指标和程序比较简单,与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有机结合,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二是采用实时评价方式,时效性强。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信息录入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和显示评价结果,减少人工操作环节,增强时效性。三是建立记分核销机制,促进整改。对企业一般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后,及时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严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后,下年度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企业当年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其记分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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