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用建设面临哪些困难和障碍?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6-13 08:45

标准不健全、数据公开和使用缺乏法律界定、大量信息被闲置
 
杨姝影指出,我国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首要问题就是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尚不健全。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不够完备,缺少专门有关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也使得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很大制约。与此同时,环境信用数据的公开和使用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界定,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界定,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界定,这将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带来困难;对于信用服务、信用市场的开发缺乏法律支撑。
 
国外经验表明,信用服务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合法地获得大量信用信息,并将其制作成信用产品,从而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但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
 
“部门间环境信息交流机制也还不够完善。”杨姝影说。目前,我国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大约有90%以上集中在政府,且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如工商、税务、外贸、海关、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药监、环保等。虽然环境保护部与一些部门之间建立了环境保护信用信息沟通机制,但从信息采集的类别、数量以及流动范围来看还远远不够。这种不充分的信息交流致使大量政府政务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这将造成社会交易信用的严重缺失。在信息缺失和不完整的情况下,经济部门难以做出判断,一些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仍然可能得到其他部门的支持,不仅不利于环境保护,也加大了金融等资本市场的风险。
 
由于信用需求市场培育不够,信用信息的应用有待进一步突破。一方面,政府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还不普遍;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企业和个人接受信用服务的主动性不强。
 
此外,我国信用服务机构也不发达,缺乏专业人才,如何将信用信息数据收集、加工,为政府、企业、个人等提供方便查询、容易理解的信用产品,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环境信息公开的一个目的便是通过让公众了解企业的环境行为,加大公众对政府和企业的监督力度。但是,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缺乏公众参与。对于公众参与的形式、公众知情后如何监督等,缺乏统一的规定,不但无法有效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也无法保证公众在环境保护信用体系中所起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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