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直观的一处,是把权属证明的具体类型从适用条件中拿出来,放到审定要点中去写明白。
原
方法学要求项目边界内的海域和土地权属清晰,并且“具有县(含)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核发或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实际上把“权属清晰”限定在了特定的证明文件类型上,也没有体现出对减排量权属清晰的要求。这一表述无法涵盖实践中所有证明文件的类型,也给项目业主准备材料带来不便。修订版适用条件只要求“项目边界内的海域或土地权属、减排量权属清晰”,不再限定证明文件的类型。
具体用什么材料来证明,修订版在审定要点中明确,包括项目边界内的海域或土地权属、项目减排量归属权等相关证明。归根到底,关于权属和减排量清晰的要求,是为了避免开发过程中关于减排量所有权的纠纷,以及项目边界内办理了与红树林保护修复不一致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用地用海活动,影响项目减排量的持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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