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出台 公众深度参与正当其时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2015-07-28 12:23

几多期许  如何落实尚需不断打磨

在肯定《办法》积极作用的同时,多位环保社会组织人士对《办法》落实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进一步扩展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个障碍。公众环境研究中心每年在对各地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时发现,环评信息公开得分一直比较有限。马军认为,其中很大一个障碍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规定10天征求意见期,“在实践中,要求公众在10天之内真正知情参与是很困难的事情,《办法》可能不适合细化这一规定,未来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向春向记者透露,此次《办法》未将环评公众参与放入行政许可告知范围,也未单独设置一条,让一些环评行业工作人员产生了疑惑,是不是今后不用做公众参与了,还是将其纳入行政许可范围?在他看来,环评公众参与和污染监督、环境宣教属于同一层级,下一步应加以明确,避免出现犹疑和混乱。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办法》另一个亮点是规定举报人保护制度。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健全,等于从法律上承认了举报人举报行为的正当性。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戴仁辉表示,只有充分保护举报人正当权益,才能有效地激发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积极性。第十三条规定,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如此规定可避免以前举报人举报后,没有了下文的情况。之前办案中,他曾遇到一个案例,举报人举报环境问题后,在媒体曝光、法院胜诉均能证明其举报属实的情况下,在上报环保部门后仍迟迟拿不到奖励。此案虽然是个案,但也能一个侧面反映出,目前行政规章制度重赋权、轻落实的弊端。下一阶段,各地应完善相关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认为,环保行政部门在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中应包含过程性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这一观点得到向春的响应,“行政举报应该有回复”。如果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回复,很多人会认为,环保部门不作为,而不会认为是调查了没有回复,这将对行政部门的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张伯驹认为,下一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举报反馈时限,避免举报“烂尾”,“只有及时调查回应,才能让公众感到有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政府购买有利于激励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但是一些地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多在社工方面,环保方面比较少。此外,很多环保部门对采购什么服务,以什么形式采购,不是很清楚,存在着购买服务单一和宣教类服务类多,监督类、技术服务类少的现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夏军认为,未来政府购买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服务应常态化、规范化,避免出现购买服务单一、覆盖面过窄等现象的发生。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张伯驹认为,有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帮助和支持,环保社会组织的行动空间才会有更多制度化保障,未来才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积极作用。戴仁辉表示,本《办法》的一个亮点,使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多了一条筹集资金的途径。可真正要落实,还需要更多、更细的配套规定。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我们会看看地方行政部门执行得怎么样?”多位环保社会组织人士在肯定公众参与进步的同时,也对未来充满期待。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