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公告 2019年 第10号】

文章来源:易碳家碳交易网2019-03-12 22:20

生态环境部
外 交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 务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 急 管 理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公告 2019年 第10号
 
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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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要求,现就林丹、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和硫丹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见附件)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三、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严肃查处。
 
  附件: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3月4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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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1日印发
 
 
  附件: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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