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典型案例】广西南宁“9·28”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案件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2016-12-31 17:37

一、案件基本情况

“荣和五金厂”位于横县校椅镇原水泥厂区内,该厂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由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共同出资和经营,其中钟柏超出资400多万元,股份为45%;何谢学出资20万元,股份为37%;林木秀出资42万元,股份为18%。“荣和五金厂”于2015年12月开始建设两条冶炼铅锭窑炉,于2016年3月建成并投入使用。两条冶炼铅锭窑炉以为废铅蓄电池为原材料冶炼铅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截至2016年9月27日,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共12954.7吨,所获产值共9936.4万元,非法所得共888.4万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二、案情及违法事实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2016年9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统一部署下,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和公安局共出动150多名执法人员、40台执法车辆,联合查处南宁市横县校椅镇原水泥厂区内“荣和五金厂”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窝点。在“荣和五金厂”屯废铅蓄电池窝点,现场查获废铅蓄电池共 326.7吨,其中湿式废铅蓄电池168.22 吨,干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 158.5吨。同时查获飞灰120.1吨,已拆解的电瓶芯82.9吨、电瓶壳99.0吨、电瓶盖45.3吨、电瓶头2.2吨、碎塑料颗粒36.3吨,煤141.9吨、铁屑31.3吨(煤及铁屑未列入查封物品清单)。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公安机关当场控制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人员 5名,传唤28人,经现场采样监测,该窝点污水总排口总铅浓度为12.0 mg/L,超过标准1.0mg/L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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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连夜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该窝点的废水废液进行采样监测等,完成了对违法事实的证据固定工作,并将废铅蓄电池原厂封存,并派人24小时对厂区进行看守。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适用法律依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经调查,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创办的“荣和五金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类别HW49,危险废物代码900-044-49)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并向异地转移废铅蓄电池。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横县环保局于2016年11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横环罚字〔2016〕5号),对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处以罚款20万元。同时“荣和五金厂”无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横县环保局于2016年12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横环罚听字〔2016〕6号),拟对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88.4万元;罚款266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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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移送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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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创办的“荣和五金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3吨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横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于2016年10月13日将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卷材料移送横县公安局,横县公安局于当日受理,并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侦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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