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后,理论界以及水行政部门内对于地方政府主体资格的质疑,建设政府间水市场理应先解决思想上的认识问题。要明确地方政府间签订的水资源利用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观念。东阳—义乌交易行为模式的特点在于上游地区有富余的水资源,而经历了15年的经济发展,这种情形现在已不多见。对于上游地区过多的取用水资源的情形,笔者认为,政府间水市场建设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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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鉴新安江水环境补偿的模式,开展政府间水市场建设试点。由上级政府协调并提供一定的资助来促进不同地方签订水资源利用协议。以通过交接断面的水资源总量为依据,明确各方的经济责任。
二、将一定量的水资源认定为地方水资源权益,这一权益可转让,而权益被侵害则可主张赔偿。由于水资源在各地区的使用价值以及节约水资源的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地方政府可基于这种比较优势,达成水资源利用协议,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