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准确理解“停产整治”的法律属性?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刘永涛 裴茂森2015-09-09 16:15

新《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排污者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有两种强制措施可以选择,一是责令限制生产,二是责令停产整治。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责令停产整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责令停产整治”分两种情况,一是污染物超标,二是虽然污染物不超标,但有超总量的行为。在这两种情况中如有任意一种情形,环保部门都可责令停产整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例举了适用停产整治的6种情形。笔者认为,在日常工作中,一是对排污量大、超标严重的,可以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二是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还可实施停产整治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责令停产整治”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关于“责令停产整治”的法律属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8号令)既没有将其列入第十条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中,也没有将“责令停产整治”列入第十二条的责令改正形式的行政命令种类之中。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笔者认为,“责令停产整治”是环保行政机关责令排污者停止生产,对生产工艺或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达到达标排放要求而实施的一种暂时性控制行为。而“办法”第三条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环保部门在做出停产整治决定时要求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标排污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所以,“责令停产整治”应当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九)项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产整治”并不是必须要给予的强制措施,环保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排污者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自行决定。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是否必须要求当事人听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在执法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认为,《行政处罚法》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做出的“责令停产整治”行政命令也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而笔者认为,“责令停产整治”属于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措施。目前,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包括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尚无有关告知、听证的法律要求。即使“责令停产整治”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中规定听证的范围,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已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命令之前,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可以参照本程序规定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作者单位:四川省通江县环境监察大队、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