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解读--关键措施引导关键少数

文章来源:夏光2015-09-02 01:19

构筑完整的追责链条

在主体分类、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办法》提出了完整的追责方式,分为3个层面:一是情节较轻的采取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方式;二是情节较重的,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三是将涉嫌犯罪的对象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责方式,体现了权责一致、正当惩处、引以为戒的精神,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同时,这种第次加严、逐步升级的追责程序,也把不同程度的失责行为都覆盖到,构成疏而不漏的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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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追责是《办法》十分重要的创新突破之一。终身追究就是追溯既往,这样做有几个原因:一是鼓励领导干部树立执政的长远利益观。过去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当任领导主要关心自己主政的即期政绩,不惜牺牲生态环境和资源效率,大搞粗放式的开发建设,只求自己任内GDP增长快,形象工程搞得多,然后拍屁股走人,异地升官做官,留下被污染的环境和被破坏的生态给老百姓。如果放任这种现象不管,那么其继任者就会延续相同的思路和做法,日积月累,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伤害,有的甚至难以修复。终身追责就是要促使领导干部克服短期利益观,对发展从长计议。二是为了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一个地方出现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并不一定都是当期执政的领导干部造成的,有的应由前任领导承担责任。有的责任人的失职违责行为在当时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发现,在他离开该领导岗位后又被揭露出来,或后来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被证明是前任领导的责任,那么这时对前任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是公平合理的,这样能使现任领导干部感受到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有利于激发他们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激励他们为后任者创造和留下更好的经济发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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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结果影响干部任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长期以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考核评价,这对促进地方党政领导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但一直存在一个遗憾,就是这些考核评价结果对干部的升迁任用起的作用不大。在很多地方,干部升迁调任的主要依据还是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方面的绩效,生态环保搞得好不好不那么重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中国古代兵法说“上无疑令,则众不二听”,指的就是上级发出明白无误、激励相随的指令,下级就会贯彻执行而不会犹豫迟疑。这次《办法》明确把干部追责的结果与其评优、提拔、转任等后果挂起钩来,规定“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使生态环保的履职尽责情况成为干部任用中具有一票否决性质的硬气指标,这是迄今为止在此领域最严的规定,也是这个文件最有含金量的内容之一。它触及了人的行为动机中最深层的因素,将会对各级党政领导者产生较大的震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设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机制,要求并授权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启动追责程序。这些部门如果发现应该追责而没有追责的,可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例如,如果有人向有关部门举报了追责情形,而该部门中的有关人员没有及时处理这些举报,那么这些人员就出现了失职行为,上述这些部门就可以追究这些失职人员的责任。因此,并非只有环保、资源部门,而是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都有责任和权力开启追责机制。如果这些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及时启动追责机制,也会被追究责任,这就使责任追究的链条更加完整和严密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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