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体制的顶层设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一是制定地方各级政府履职考核评价办法。根据新环保法,进一步梳理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定环保职责,将其具体化、规范化、系统化,形成完整的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清单或手册,便于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全面、客观、定量地评价和考核其履职状态、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效,为组织、监察部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追究失职渎职责任提供依据。
二是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监察实施细则。明确国家监察的授权范围、监察主体、监察对象、监察内容、监察重点、监察方式、监察程序、结果运用和各部委间的职责划分,突出地方层面的执法监管职能和国家层面的督察督办职能,以提高环境保护国家监察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加大对地方政府环保工作失职渎职和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是制定地方各级政府环保督政实施意见。按照国家对地方环保工作 “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在做好上述两项工作的基础上,明确国家对地方各级政府督政的授权范围、督查主体、督查对象、督查内容、督查重点、督查方式、督查程序、结果运用和各层级间的职责划分,按照具体化、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则,制订全国统一规范的督政实施意见,督查督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环保责任的情况。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其次,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体制的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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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体制的纵向事权划分。系统谋划全国环境执法监管和督查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和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环境监管职责与事权,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的闭合体系,尽快建立起各级环保部门执法监察体系之间权责清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互信任、协调配合、上下支持的联动机制,促使各级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监管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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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进一步理顺环境监管体制的横向内部关系。由于错综复杂的历史原因,毋庸讳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执法监管过程中,系统内部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事权不清、责权不等、职责交叉和配合较差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环保系统内部的统筹协调、资源配置和系统整合,通过建立有效的尽职免责和考核奖惩等机制,努力调动和保护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系统内的工作积极性,攥成一个拳头,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进一步优化环境监管体制的外部环境。加强与发改、财政、工信、公安、住建、农业、水利、商务和统计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努力从国家层面改善环境执法监管的外部环境,以支持配合环境执法监管工作,共同做好节能减排和“大气十条”、“水十条”等重大工作的贯彻落实,以及对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为基层环境执法监管部门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四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体制的分类建设指导。统筹东、中、西部地区的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分类指导,在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执法监管的同时,更加重视对地处西部的国家生态屏障、大江大河上游水源区域、重要生态涵养区、生态良好区域的环境保护和执法监管,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强化中西部地区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