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于CDM项目的碳金融创新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5-03-09 11:55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还没有承担强制性的减排要求,因此在碳排放权交易中主要参与基于CDM项目的交易。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在碳金融领域取得的经验和成绩,我国应该加速在碳金融交易市场,市场参与主体以及碳金融产品等方面的创新。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1、打破碳市场分割,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目前在全国各地建立起了很多环境类交易所支持节能减排项目,2010年6月碳信用,单县建立起了中国第一家以二氧化碳交易直接冠名和为主体经营的碳交易所,单县碳交易所。这些地方性的交易所掌握更多地方CDM项目的信息,并且对当地减排企业也更加了解,能最大程度的减小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也会遇到由于地方利益冲突而出现碳市场地方割据。从长远看,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的碳交易平台,专门收集整合国内CDM项目信息,国外碳排放权购买需求,国际上碳信用价格变动以及国际间气候谈判动态等,解决长期以来我国碳信用交易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内部竞争问题而造成的利益损失,为碳排放权买卖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和议价的场所,从而更好的发现CERs的市场价格。当前,欧洲气候交易所掌握着EUA期货的定价权,欧洲能源交易所掌握着EUA现货的定价权,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掌握自愿减排定价权论文发表。[3] 但是,从ICEECX统计的数据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对CER的期货和期权等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还不够 ,我国应该利用CER最大供给国的身份,充分发展自愿减排机制,研究CER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机制,开发CER期货类碳金融衍生产品,实现其价格发现功能,从而掌握CER的定价权,为国内企业争取更大的利润空间。 同时,我国碳减排市场的建立应本着先自愿市场后强制市场、先商品市场后金融市场、先国内市场后国际市场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2、引导加激励,引入更多交易主体。碳金融活动本身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根据科斯定理,只要产权明晰并且交易成本为零,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就能使市场有效。但是由于我国的低碳经济和碳金融交易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碳交易市场还很不成熟,参与碳交易的主体还偏少,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对交易行为给予引导和鼓励,吸引更多交易主体参与到节能减排领域来,支持低碳经济。可以在税收上给减排企业一定程度的减免,同时对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收入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调动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由于CDM项目开发和审批程序复杂,开发周期较长,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多,如CER的产出风险,CER的价格风险以及汇率风险等不确定因素,往往单个企业不能整个开发交易过程,需要有中介机构参与。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就可以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主动出击,充当项目业主的中介和代理人,介入CDM项目的开发,咨询服务,项目融资和资金管理等等,并帮助业主寻找碳排放权的购买方,协调项目业主,国外投资者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发起多种碳基金,形式可以参考国际上主流基金的做法,还可以引入对冲基金,私人基金等投机商,完善CER的价格形成。企业组织的碳减排协会和基金会,能更好的表达出企业作为碳交易主体的需求。信用评级机构和证券公司的介入可以引导资金更多的关注实行低碳和节能减排类的企业,从而促进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3、开发多层次的碳金融产品。将CDM项目及由其产生的碳信用单位CER与金融产品和各种金融业务相结合碳信用,创造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碳金融产品。
银行方面,基于国内碳排放权情况,银行可以开展减排购买协议的信贷支持、减排抵押贷款、清洁发展机制融资等业务,为企业开发减排技术或购买减排技术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可以开发碳基金理财产品,发放以CERs作为质押的绿色贷款等等,并在贷款形式上做出创新。证券市场方面,可以将碳资产证券化,将银行对CDM所贷出的款项汇入固定资产池中,进行加工打包组合成有价证券并出售给广大投资者,从而在金融市场上融入资金并转移风险。除此之外,证券市场可以降低对节能减排类企业的上市准入条件,鼓励企业到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投资银行各部门应加大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力度,开发CER的期货、期权产品,增加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产品和市场活跃程度,实现CER的现货价格发现,以及规避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险方面,保险机构可以设计同时针对碳信用购买者和出售者的碳交易保险。企业的节能减排项目不能被研发成一个CDM项目或CERs买方不能按期获得约定数量的减排量,都可以进行索赔。基金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主流基金的做法,成立以商业化模式单独运作的基金,政府通过双边或单边合作的基金,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自愿减排的的碳基金,之外还可以引入私募基金。金融中介机构方面,除了利用金融机构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为国内CER项目充当中介机构,以及为企业提供咨询顾问,财务顾问等服务外。金融机构还可以为已注册成功的CDM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及保理业务,从而大大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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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金融创新引入新的碳金融产品有利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同时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工具,增加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提高金融机构处理碳交易事物的能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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