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报告:用清洁发展机制促进先进能源技术转让

文章来源:tanpaifang.com碳交易网2012-04-09 21:37

用清洁发展机制促进先进能源技术转让*
郑照宁,潘韬,刘德顺
(清华大学现代管理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全球气候变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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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京都议定书》提出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目的和机理,分析了技术转让在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合作中的地位及所遇到的障碍,接着探讨如何利用CDM促进技术转让;最后指出利用CDM引进技术要加强技术消化和推广工作,加强我国的能力建设,促进我国自主能源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温室气体, 减排,技术转让
Promoting Advanced Energy Technology Transfer by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ZHENG Zhaoning, PAN Tao, LIU Deshun
(Modern Management Research Center, Tsinghua University;
 Global Climate Change Institute, Tsinghua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paper first summarized the the purpose and the mechanism of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presented in KYOTO PROTOCOL, and, analyzed the statu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f GHGs emission reduction and the barriers that technology transfer may encounter. Then, explored the way to promote technology transfer by CDM. Finally, the paper pointed out that technology transfer by CDM project must highlight the assimilation and dissemination work of technology and the capacity building, as well as promote the innovation and R&D of independent energy technologies in China.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Keywords: KYOTO PROTOCOL,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greenhouse gases (GHGs), emission reduction, technology transfer
一 引言
自产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大量排放温室气体(GHGs)将会导致灾难性全球气候变化的危险前景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有效缓解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的不利影响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1997年12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B  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及其它缔约方所应承担的定量减排和限控义务。同时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 即联合履约 (JI, 第6条) , 清洁发展机制 (CDM, 第12条) 和排放贸易(ET, 第17条) [1]。这三种机制容许附件B缔约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境外合作获得和/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指标, 作为其履行议定书减排义务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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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三种机制中, 只有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具有双重目:协助非附件I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贡献于《公约》的最终目标, 并协助附件I 所列缔约方履行其规定的定量化限控和减排义务。CDM的基本准则是, 发达国家提供额外的资金和技术, 在发展中国家共同实施成本有效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CDM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相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额外的;这种减排活动要符合并支持东道国的国家环境与发展的优先领域和战略。
作为温室气体减排潜力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将在未来CDM市场占有40%-50%的份额[2]。本文主要阐述了我们对利用CDM项目促进引进技术的机制的理解,并对今后如何利用CDM项目促进技术转让提出了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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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技术转让在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合作中的地位及障碍分析
温室气体减排技术主要分为三类[3]:
1.改进能效的技术,通过更有效的利用能源达到减少能源使用,进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如高耗能工业的钢铁、化工和建材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低碳和无碳能源技术,生产和使用低碳和无碳能源的技术,用低碳和无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如风电、太阳能、生物沼气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天然气、煤层气等;
3.温室气体封存和固存技术,将温室气体永久性的埋藏和储存,或转化成其它不产生温室效应的物质进行储存,如目前研究的CO2注入采油技术及森林和土地管理。
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友好的技术,特别是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应的技术,被视做实现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和完成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3]。由于温室气体排放的温室效应的全球性,如果发展中国家能采用和推广这些技术,对全球气候系统将十分有利。为了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和推广应用,《公约》和《议定书》都要求发达国家促进环境友好的,特别是有减排作用的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并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通过JI/AIJ(共同执行活动)的实践,技术转让对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为全世界所公认。据IPCC分析,目前已有的技术潜力足可以使到2010年把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降到2000年水平[3]。问题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友好的技术存在着许多障碍因素。从经济学角度,成功的技术转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技术拥有者认为转让技术的收益大于不转让技术的收益而愿卖,第二技术受让者认为引进的技术能带来比他把技术转让费用用于其它用途能获得更多的收益而愿买,第三技术受让者买得起,技术转让的费用在受让者的承受能力之内。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从转让方的角度看,许多环境友好的技术往往属于高新技术,涉及技术拥有者的战略利益和未来竞争优势。尽管许多环境友好的技术可带来巨大的减排量,但从拥有者的角度来说,不转让技术可能是更有利的。还有一些技术涉及国家战略利益和未来全球竞争优势,即使从单个公司的角度来看技术转让是有利的,政府也会禁止转让,如和军事密切相关的核能技术。另外,技术转让不仅是经济活动,还是政治和外交活动,受到国家政治和外交政策的制约, 技术输出国可利用技术转让进行政治和外交活动,对其它国家施加影响。[4]由于环境友好技术的研发对未来国家利益影响极大,各发达国家的政府及有关的公共机构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研发,所以政府及有关的公共机构拥有许多环境友好技术。《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制订政策和方案,以便利有效转让公有和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环境的技术”[1],《公约》要求发达国家“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5],据此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应从全球环境的角度出发,向发展中国家无偿转让“公有和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环境的技术”。但是,这部分技术中很大比例或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或研发投入了巨额资金及人力、物力,要发达国家无偿转让几乎是不可能的,何况有些技术它们根本就不愿转让。此外,发达国家私有机构和公司所拥有的技术进行转让时要求得到足够的商业回报,不可能以无偿的方式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也不会转让最新的技术。所以发达国家进行的技术、设备和资本的向外转移 ,是为了进一步进行产业结构升级,这种转移不包括那些涉及国家利益的技术转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1][5],从受让方角度来看,企业考虑引进一项技术的首要因素是技术能否带来足够的商业回报;政府考虑的是是否有利国民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升级,有利于就业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当地环境的改善,不会以考虑技术的减排潜力作为必要前提。其次,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规模小,资金少,很难承担一些费用昂贵的技术转让,若以借贷的方式企业承担的风险极大,若政府通过国家财政或其它方式如政府间贷款进行技术引进,由于风险的承担者和受益者分离,技术是否能被很好的应用将成为未知数。再者,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财政基础比较薄弱,外汇储备不足,根本不可能由政府承担大规模的技术引进。所以,发展中国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引进环境友好的技术。此外,薄弱的基础设施和技术配套能力、技术人员和专业培训的缺乏使一些先进技术在发展中国家无法发挥其原有的效率。发展中国家各种市场及制度上的缺陷和障碍也使发展中国家的在应用和推广这些技术遇到了很多困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IPCC在2000年总结了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环境友好技术所遇到的11个主要障碍因素,包括[3]:
1. 发展中国家在价格体系中未将环境成本和社会成本内部化,无法反映出技术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2. 宏观经济条件不佳,包括金融市场不完善,利率不稳定,税收政策不稳定等;
3. 用新技术替代现存技术的的风险,特别是金融机构的风险厌恶和商业化运作;
4. 缺乏环境友好技术,特别是新兴技术的有关可用性、运行特性、成本收益的数据、信息、知识和认识;
5. 由于缺乏对环境友好技术的经济和技术可行性的信任而难以形成转让环境友好技术的市场;
6. 在获得信息、谈判、签约和执行合同时付出的交易成本过高;
7. 不了解当地的技术需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8. 由于缺乏获得资本的途径而使私有部门难以参与,特别是较小的制造、购买和使用新环境友好技术的企业得不到足够的金融支持;
9. 人力资源和制度能力不足;
10. 缺乏法律制度和框架的支持,包括评价和实施新环境友好技术的准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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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CDM如何促进技术转让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温室气体的环境友好技术引进基本可分为三类:
1.商业技术转让,主要通过技术贸易进行交易,包括使用各种贷款购买的技术,或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时外商以技术入股实现的技术引进,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资金,所以FDI不失为一种引进技术的有效方式;
2.政府间技术援助,发达国家将公有或公共机构拥有的技术作为一种援助手段无偿或低价转让给发展中国家,包括官方发展援助(ODA)及各种政府间赠款中用于购买技术的部分;
3.基于《公约》的技术转让,如AIJ项目实施中的技术转让或发达国家提供的用于购买技术的资金,以及GEF所提供的技术购买费用;
以上三类技术引进方式中,第1类占了技术引进的大部分份额,第2,3类由于资金有限,对技术引进只能起到一种补充的作用。发达国家大多数环境友好技术的技术转让费用比较昂贵,从发展中国家自身的角度出发,一种技术的减排潜力无论多大,只要引进的费用高于可获得的收益,或在国内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都是不会引进,所以要剌激发展中国家引进减排技术,必须降低技术转让的费用,并帮助发展中国家降低技术的应用成本,消除各种阻碍技术应用的市场和制度障碍,提高技术的经济效益,尽快实现技术的商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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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都议定书》的有关条款,清洁发展机制是一种基于项目的机制,国外投资者投入额外的减排技术设备和/或额外的资金,使CDM项目活动获得相对于基准线项目而言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DM项目所获得的减排量,经核实公证后转让给国外CDM投资者作为回报,用予抵销其在国内的减排义务或通过出售经证明的减排量(CERs)收回其投资。CDM的减排额外性要求CDM项目所带来的减排量是东道国本身无能力实现的额外的减排量。之所以无能力主要是因为缺乏先进技术和/或项目缺乏商业竞争力,因此CDM项目的额外性准则特别强调投资和技术的额外性。投资额外性要求参与CDM项目的发达国家提供额外的非商业投资,这部分的投资以CERs回报,并使CDM项目投资财务效益获得改善,具备与基准线项目相同的商业竞争力。技术的额外性要求参与CDM项目的发达国家提供优于东道国国内商业化技术的先进技术,该先进技术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应低于基准线技术的排放强度,两种技术的排放量之差是计算减排量的主要依据。不满足技术额外性的项目不能作为CDM项目,因为东道国已商业化的减排技术可获得足够的商业回报,资金不足可以通过商业融资渠道解决,投资回报率有商业竞争力。这样的减排项目完全可以由东道国自己实施,减排量没有额外性[6]。 所以从CDM的技术额外性来看,CDM项目包括先进技术设备的提供和导致技术转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在CDM的技术转让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会列出相应的技术选择清单,有意合作实施CDM项目的附件I国家的实体和非附件I国家的实体根据双方的清单,在考虑附件I国家的实体得到成本有效的CERs、非附件I国家实体得到足够的商业利润,保证CDM项目与东道国国家发展战略与优先领域相一致和促进东道国所需要环境友好技术的转让[8]的基础上,决定CDM项目相对于基准线技术所采用的环境友好技术,并根据合同进行技术转让。所以,通过CDM的技术引进是依附在CDM项目之上,并不是一种常规的技术引进,它们的区别在于:
1.常规的技术引进都是引进在东道国国内可得到足够商业回报的技术,CDM引进的是东道国尚未商业化的技术;
2. 常规的技术引进侧重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的引进,CDM引进的主要是在东道国尚未商业化技术设备及设备的操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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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常规的技术引进是以商业渠道引进,以支付技术使用费用或购买费用的方式获得技术,如许可费、专利费、提成费等,但CDM项目所导致的技术引进是以该技术得到的CERs作为交换;
 4. 通过CDM项目引进的技术集中于能导致温室气体减排的技术,源技术集中在环境友好的能源技术上,汇技术集中在温室气体封存和固存技术,如土地使用技术,CO2注入采油技术等。
CDM项目转让的是东道国尚未商业化的技术设备及设备操作技术,除了产生CERs外,通过CDM项目进行技术的示范,探索降低技术运行的成本和提高效益的途径,为技术的商业化做好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当技术能商业化运作后,可通过商业渠道引进技术并大规模商业化应用,这时该技术变成了东道国的基准线技术。从发达国家的角度看, 除了获得CERs外,CDM项目为本国欲转让的技术能够顺利转让铺平了道路;从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角度看,CDM项目可引进更先进的技术,降低了引进的技术是否能成功应用的风险;并且在进行商业引进之前,通过CDM项目的实施,为技术的商业引进做好了运行环境(配套技术和基础设施),组织环境(管理组织技术,生产运作管理及技术管理)和知识(经验、技巧及专业培训)的准备[3]。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实施CDM项目时,双方对于项目的运行状况,特别是技术运行的效率和效益都会十分关注。这是因为,若技术不能得到预期的CERs,当责任属于附件1国家实体时,它将得不到足够的CERs用于补偿它的投资;若责任属于非附件I国家实体,若产生的CER不足,必须得赔偿由于CER不足而造成的附件I国家实体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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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我国利用CDM项目进行技术引进的政策建议
1.加强我国在技术转让中吸收、消化和创新的能力建设
从《公约》到《马拉喀什宣言》,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都受到了高度重视,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好坏是发展中国家是否有效参与CDM项目的前提和保证。能力建设内容广泛,但对于促进基于CDM项目的技术引进来说,必须高度重视技术转让中吸收、消化和创新的能力建设。我国引进技术的经验教训主要集中在发展配套技术能力和专业技术培训上,因为技术能否尽快国产化,尽快适应我国特殊的社会经济环境,得看国内配套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储备。CDM为技术引进之前的配套技术能力发展和专业技术培训上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边干边学”的机会,我们一定要充分利用。此外,我国在能源技术创新方面应该进一步加强,毕竟,缩短我国与国外先进技术水平的差距最终得靠技术创新。所以,在加强技术能力建设的同时要做好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的协同工作,不要让它们之间互相冲突,对于我国已掌握核心技术,有能力商业化的技术原则上都不应该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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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我国在气候公约履约国际谈判,特别是CDM项目谈判的能力建设
从国内外项目谈判的经验来看,谈判能力对项目收益和成本的分配有着重要的作用。从AIJ经济研究及京都三机制的实验经济学研究都表明,谈判能力与所得收益呈很强的正相关关系[7]。CDM项目谈判是一种专业性的技术及经济谈判,涉及的专业面广,能源-经济-环境-社会无所不包。我国较为缺乏复合型的国际谈判的人员,目前国内谈判人员中,从事谈判的外贸、法律专业人员不了解能源-环境专业技术知识,而能源-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谈判知识;与减排技术相关的谈判又涉及许多国内很不熟悉的温室气体减排领域的专业知识,这对于谈判人员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所以,加强复合型谈判专业人员的培养及加强各专业之间人员的合作成为在CDM项目谈判及引进技术时保证我国利益的重要条件。目前需要做的是,对可能参与谈判的各专业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减排领域的基本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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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各项制度和法律,降低CDM项目及技术转让的交易成本
许多研究者通过对AIJ项目的经验研究,指出CDM项目的交易成本是项目相关的,即CDM项目的总交易成本对于每个项目来说,无论是大项目还是小项目,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 [8] 。这对于中、小CDM项目来说,交易成本将占总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尤其是在美国不参与京都议定书和经济转轨国家国家有大量“热空气”可卖的情景下,对高交易成本,除了特大项目之外,连部分大项目可能都无法实施。为此,COP7成立的执行理事会(EB)专门成立了小项目专家小组,通过制定简化的规则和程序来解决小型CDM项目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CDM项目的交易成本主要有寻找合作者的费用、谈判费用、确定基准线的费用、批准、核实、注册、监测、报告、证实及CERs的签发费用。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主要有,建立CDM项目合作者的信息收集和发布系统,发布CDM优先引进技术的清单,标准化CDM项目的实施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以减少CDM项目的审批时间,对信誉良好的实体延长核实期及给予免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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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应对即将出现的“减排技术产业”和“减排投资企业”
国际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开展,减排技术的开发和销售成为一个很有前景的产业。同时,会出现专门从事国际减排行动的企业,通过将获得CERs出售给其它需要的企业而获利。从降低交易成本和积极发展CDM项目的角度来看,它们都是有利的,特别是“减排技术产业”的形成为我们进行技术选择和引进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减排投资企业”为技术引进提供了必要的技术引进资金。现在的问题是,出现的“减排技术产业”和“减排投资企业”肯定集中在发达国家,如果发展中国家的政策不当或实施CDM项目的实体谈判和项目操作能力不足,东道国可能得不到多少实施CDM项目的收益,使大量的“低挂苹果”被摘走。在允许CERs可储存(banking)供未来抵销减排义务的情况下,“减排投资企业”更有积极性储存CERs到价高时买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种行为是合理的,但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所以在谈判中要求对banking进行限制,但限制不是唯一的办法,从促进迟早实施CDM项目和尽快实现技术引进来说,要求共享banking的CERs收益或许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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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重“软”技术的引进
硬件设备虽然凝聚了物化的技术,引进后见效很快。但设备费用高,难于得到核心技术,对于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并无多少效果。硬件设备的核心技术多为“软”技术,主要表现为技术资料及相关的know-how技术上。CDM项目引进的主要是技术设备,以及从属于设备的技术资料。附件I实体为保证技术设备正常动作,会对非附件I实体加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设备的使用进行大量指导,并会帮助非附件I实体培训工作人员等。利用CDM引进技术时,对这些“软”技术要高度重视,在利用CDM项目得到先进技术设备的同时,力争多得相关的技术资料及技术培训,这对消化、吸引和进一步创新,设备的国产化都十分重要。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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