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信规〔2026〕12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福建工信厅碳交易网2026-08-26 18:18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工信规〔2026〕12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推动制造业企业生产技术变革和生产方式优化,有序降低碳排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6〕13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零碳工厂、近零碳工厂的建设、认定、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碳工厂是指通过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技术装备改造创新、能碳管理体系优化等系统性措施,实现并保持二氧化碳零排放的制造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近零碳工厂是指通过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技术装备改造创新、能碳管理体系优化等系统性措施,充分挖掘节能降碳潜力,实现二氧化碳持续减排、碳效提升的制造业企业。
 
  第四条  省级零碳工厂、近零碳工厂建设遵循“因业施策、分类推进、创新驱动、应减尽减、持续提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信厅负责省级零碳工厂遴选认定和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工作。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区市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零碳工厂、近零碳工厂申报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并负责日常指导和管理。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参照设区市工信部门职责,开展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我省零碳工厂建设按照碳减排程度,分为零碳工厂和近零碳工厂两类。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建省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列入限制、淘汰目录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近36个月无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无节能、环保、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为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近36个月未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未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或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申报省级零碳工厂的企业,除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和碳排放应达到相关行业强制性能耗和碳排放限额国家标准(如有)的1级或先进值,或我省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限额地方标准的先进值(适用时);涉及工业重点领域产品的,企业的能效水平应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能效标杆水平;
 
  (二)企业以2021年为基准期(当年生产不正常或2021年后投产的企业,以之后正常生产第一个周期年为基准期),碳削减率达100%(其中通过绿证交易、碳汇购买、自愿减排项目开发等碳抵消方式削减的碳排放量,不得超过基准期的50%)。
 
  第九条  申报省级近零碳工厂的企业,除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当量值),且获得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称号;
 
  (二)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和碳排放应达到相关行业强制性能耗和碳排放限额国家标准(如有)的1级或先进值,或我省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限额地方标准的先进值(适用时);涉及工业重点领域产品的,企业的能效水平应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能效标杆水平;
 
  (三)培育期内年碳排放量保持下降且碳削减率不低于5%。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条  省工信厅依据本办法规定,印发省级零碳工厂(含近零碳工厂)申报通知,明确实施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及时间节点等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零碳工厂认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审、复审、核查、公布等五个环节:
 
  (一)申请。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编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
 
  (二)初审。设区市工信部门按照本办法条件和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综合考虑能效(碳效)先进性、零碳建设引领性等因素,严格对标、择优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送省工信厅(含推荐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推荐申报参照设区市工信部门开展初审、推荐。
 
  (三)复审。省工信厅委托省属有关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核查。省工信厅根据评审结果,抽取部分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五)公布。对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的省级零碳工厂名单,省工信厅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省级近零碳工厂认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审、复审核查、培育、验收、公布等六个环节。
 
  (一)申请。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编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
 
  (二)初审。设区市工信部门按照本办法条件和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综合考虑能效(碳效)先进性、零碳建设引领性等因素,严格对标、择优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送省工信厅(含推荐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中央在闽单位、省属企业推荐申报参照设区市工信部门开展初审、推荐。
 
  (三)复审核查。省工信厅委托省属有关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抽取部分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四)培育。对通过复审核查的企业,省工信厅择优列入年度近零碳工厂培育名单,加强对培育企业的跟踪指导,培育期原则上为1年。
 
  (五)验收。培育期满,省工信厅会同省属有关单位开展验收评估,抽取部分企业开展现场核验(核验比例不低于20%)。
 
  (六)公布。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级近零碳工厂名单,省工信厅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鼓励各设区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针对性政策措施,支持零碳工厂建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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