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环〔2026〕44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碳交易网2026-03-03 18:14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深环〔2026〕44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
深圳市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4修正)》要求,为科学合理确定2025年度本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下称“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规范有序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配额总量
 
  根据“十四五”时期深圳市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结合我市经济外贸发展趋势、碳市场扩容计划等因素,确定2025年度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配额总量约3200万吨。
 
  年度配额总量由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和政府储备配额(新建项目储备配额和价格平抑储备配额)构成,其中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占比96%、新建项目储备配额占比2%、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占比2%。
 
  二、配额分配
 
  2025年度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主要采用行业基准强度法、历史产量强度法、历史增加值强度法、历史排放法或上述方法的组合分配方法。
 
  (一)行业基准强度法
 
  对于供电、供水、供气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采用行业基准强度法。
 
  1. 供电行业
 
  根据供电行业年度基准碳强度、重点排放单位年度供电量和供电调控因子确定年度配额,计算公式为:
 
  年度配额 = 供电行业基准碳强度×年度供电量×重点排放单位供电调控因子
 
  其中,重点排放单位供电调控因子取值根据供电规模、供区面积等因素确定,无量纲。
 
  2. 供水行业
 
  根据供水行业年度基准碳强度、重点排放单位年度供水量和供水调控因子确定年度配额,计算公式为:
 
  年度配额 = 供水行业基准碳强度×年度供水量×重点排放单位供水调控因子
 
  其中,重点排放单位供水调控因子取值根据原水调度距离、深度处理规模等因素确定,无量纲。
 
  3. 供气行业
 
  根据天然气行业年度基准碳强度、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天然气处理量、供天然气调控因子确定年度配额,计算公式为:
 
  年度供天然气配额=天然气行业基准碳强度×年度天然气处理量×重点排放单位供天然气调控因子
 
  若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石油气供应业务,年度配额由供天然气配额和供石油气配额构成,供天然气配额计算采用上述公式,供石油气配额计算公式为:
 
  年度供石油气配额=石油气行业基准碳强度×年度石油气处理量
 
  其中,重点排放单位供天然气调控因子取值根据主要经营业务范围、主要排放设施类型等确定,无量纲。
 
  其中,2025年度供电、供水、供气基准碳强度和调控因子设定详见附件1。
 
  (二)历史产量强度法
 
  对于危险废物处理、固体废物处理、污泥处理、污水处理、港口码头、平板显示、信息化学品及其他专用化学品等主要产品可归为单一类型且产品类型稳定、产量计量完善的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采用历史产量强度法。
 
  1. 危险废物处理、固体废物处理、污泥处理行业
 
  根据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目标碳强度、年度处理量确定年度配额,计算公式为:
 
  年度配额 = 年度目标碳强度×年度处理量
 
  年度处理量指年度危险废物处理量、固体废物处理量、污泥处理量。
 
  2. 污水处理行业
 
  根据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目标碳强度、年度污染物削减总量和污水处理调控因子确定年度配额,计算公式为: 
 
  年度配额 = 年度目标碳强度×年度污染物削减总量×重点排放单位污水处理调控因子
 
  其中,重点排放单位污水处理调控因子取值根据水量调控系数确定,无量纲。
 
  3. 港口码头行业
 
  根据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目标碳强度、年度吞吐量确定年度配额,计算公式为:
 
  年度配额 = 年度目标碳强度×年度吞吐量
 
  4. 平板显示、信息化学品及其他专用化学品行业
 
  根据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目标碳强度、年度产品产量确定年度配额,计算公式为:
 
  年度配额 = 年度目标碳强度×年度产品产量
 
  年度产品产量指年度面板生产量、化学品生产量。
 
  2025年度历史产量强度法下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目标碳强度的设定方法详见附件2。
 
  (三)历史增加值强度法
 
  制造业及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采用历史增加值强度法,根据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目标碳强度、年度增加值确定年度配额,计算公式为:
 
  年度配额=年度目标碳强度×年度增加值
 
  2025年度制造业及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目标碳强度的设定方法详见附件3。
 
  (四)历史排放法
 
  住宿业(宾馆、酒店等)、零售业(商超等)、商务服务业(购物中心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服务业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采用历史排放法,计算公式为:
 
  年度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历史基准年排放量×0.985-停运场所扣减配额+新增场所配额
 
  对于既有重点排放单位,历史基准年排放量原则上取2023-2024年度算术平均碳排放量。如存在以下三类情形应参照附件4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重点排放单位提交材料,计算历史基准年排放量调整值、停运场所扣减配额、新增场所配额。具体情形:(1)历史基准年存在装修、暂停营运、场所新启用等情况导致历史基准年排放异常且历史基准年最大年度排放量或最小年度排放量与算术平均排放量相差超过3000吨的;(2)2025年相对于历史基准年存在场所关停或暂停营运等情况,且停运场所历史基准年最高年度排放量超过3000吨的;(3)2025年存在新投入营运场所且其年度排放量超过3000吨的。
 
  对于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历史基准年排放量原则上取该单位实际筛查年份的算术平均排放量,历史基准年排放量调整、停运场所扣减配额、新增场所配额的计算方法根据实际筛查年份、参照附件4实施。
 
  (五)组合分配法
 
  公交、地铁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分配,根据不同行业特征,采取行业基准强度法、历史产量强度法、历史增加值强度法或历史排放法的组合方法。
 
  1. 公交行业
 
  公交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包括采用历史产量强度法计算的营运系统配额以及采用历史排放法计算的非营运系统配额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年度配额=营运系统配额+非营运系统配额
 
  营运系统配额=营运系统年度目标碳强度×年度载客里程×1.07
 
  非营运系统配额=非营运系统历史碳排放×0.990
 
  其中,非营运系统历史碳排放是指2023年公交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营运系统以外的附属系统(包括办公楼、机修车间及其他车辆等)的碳排放量。
 
  2. 地铁行业
 
  地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包括牵引系统配额和辅助系统配额两部分,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牵引系统年度目标碳强度、年度平均运距和年度平均客运量,采用历史产量强度法计算牵引系统配额;根据重点排放单位辅助系统历史碳排放,采用历史排放法计算辅助系统配额,计算公式为:
 
  年度配额=牵引系统配额+辅助系统配额
 
  牵引系统配额=牵引系统年度目标碳强度×年度平均运距×年度平均客运量
 
  辅助系统配额=辅助系统历史碳排放×0.990
 
  其中,辅助系统历史碳排放是指2023年地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牵引系统以外的附属系统(包括地铁站点、机修车间等)的碳排放量。
 
  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转变为总部经济、混合经营等情形的,经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可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和碳排放实际情况选择采用行业基准强度法、历史产量强度法、历史增加值强度法、历史排放法或其组合方法进行配额分配。
 
  组合分配法中,行业基准强度法、历史产量强度法、历史增加值强度法的具体核算及参数取值参照本章第(一)到(三)部分及其相应附件1-3,历史排放法的具体核算、历史基准年排放量调整、停运场所扣减配额、新增场所配额等参照本章第(四)部分及其相应附件4。
 
  三、配额核定与发放
 
  (一)配额预分配
 
  2025年度配额预分配对象为既有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既有重点排放单位最近履约年度经核查碳排放量的70%,确定其2025年度预分配配额量。下一年度配额预分配方法参照实施。
 
  (二)实际配额核定
 
  根据重点排放单位履约年度实际经济产出统计指标(供电量、供水量、天然气处理量、载客里程、吞吐量、增加值等)、历史年度碳排放量、履约年度或历史年度其他活动水平数据或相关统计指标,结合其对应配额分配方法、配额发放方式、配额上限约束机制及履约成本控制机制,核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发放的年度实际配额数量。当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实际免费配额数量与预分配配额数量存在偏差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对实际核定免费配额与预分配配额的差额部分补发,重点排放单位需退回多发部分。
 
  (三)配额发放方式
 
  2025年度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发放采取免费为主、有偿为辅的方式。重点排放单位根据配额分配方法核算的年度配额的98%免费发放,2%以拍卖方式出售。
 
  (四)配额上限约束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转变,在实际配额核定时建立配额上限约束机制。年度免费配额不高于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实际排放量的120%,当核算的年度免费配额量高于年度实际排放量的120%时,其最终核定免费配额量取年度实际排放量的120%。
 
  (五)履约成本控制机制
 
  为降低配额过量短缺对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成本影响,在实际配额核定时建立履约成本控制机制。年度免费配额不低于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实际排放量的80%,当核算的年度免费配额量低于年度实际排放量的80%时,其最终核定免费配额量取年度实际排放量的80%。
 
  四、新建项目储备配额分配和发放
 
  重点排放单位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应当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发放新建项目储备配额。新建项目储备配额根据重点排放单位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实际碳排放确定,新建项目储备配额90%免费发放、10%有偿获得,具体发放方法详见附件5。
 
  五、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发放
 
  当深圳碳市场出现配额价格大幅上涨或市场流动配额数量过低的情形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释放价格平抑储备配额。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全部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出售,只能由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用于履约,不能用于市场交易。
 
  具体发放方法详见附件6。
 
  六、其他说明
 
  (一)如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的基准碳排放筛查年份与其所处行业年度配额计算公式所使用的历史基准年份不一致的,原则上取其实际筛查年份数据及相对应参数进行计算。
 
  (二)配额短缺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2025年度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消费的绿电核减其超额碳排放量,具体核减方案详见附件7。
 
  (三)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启动破产程序、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深圳市行政区域等可能需要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情形的,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在2025年度碳排放报告中进行情况说明;对于拟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企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重点排放单位因政策导向、行业共性问题等客观、共性原因造成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核实相关情况。经充分论证后,制定统一可行的年度配额分配修订方案。修订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印发。
 
  (五)重点排放单位三年内存在生产情况不明(如超过半年或以上时间停产、主要生产线迁至深圳市外)或因涉法、涉诉等问题存在重大履约风险的,暂不发放年度配额,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再按各行业配额计算方法进行核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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