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碳减排处碳交易网2024-02-01 15:53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经济发展局: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宁党发〔2022〕30号)有关部署,在全区范围内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园区以及乡村、社区、公共机构、企业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积极探索碳达峰路径,为全区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现将《宁夏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1月30日
 
(本文有删减)
 
 
宁夏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409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22〕30号)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要论述及视察宁夏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总体部署,在全区范围内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园区以及乡村、社区、公共机构、企业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聚焦绿色低碳发展、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碳汇巩固提升、低碳生活、碳治理技术与机制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碳达峰路径,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聚焦碳达峰碳中和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将探索有效做法、典型经验、政策机制以及不同地区碳达峰路径作为重点,尊重客观规律,科学把握节奏,不简单以达峰时间早晚或峰值高低来衡量工作成效。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不同试点的区位特点、功能定位、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因地制宜确定试点建设目标和任务,探索多元化绿色低碳转型路径。
 
——坚持改革创新。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深化改革、开展制度创新、加强政策供给,不断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
 
——坚持安全降碳。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先立后破,妥善防范和化解探索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挑战,切实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三)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选择16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园区以及乡村、社区、公共机构、企业,开展绿色低碳试点建设。到2025年,试点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基本构建。不同资源禀赋、不同发展基础、不同产业布局的试点碳达峰路径基本清晰,试点对全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显现。
 
到2030年,试点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全面建立,有关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对全区实现碳达峰目标发挥重要支撑作用,为推进碳中和工作奠定实践基础。
 
二、建设内容
 
(一)确定试点任务。试点主体要根据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部署,结合实际系统梳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基础与进展,深入分析制约绿色转型的关键因素,围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优化升级、节能降碳增效以及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谋划试点建设任务。
 
(二)实施重点工程。试点主体要结合试点目标,在能源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先进技术示范、环境基础设施、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谋划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形成对试点建设的有力支撑,加强项目各类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建成达效。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化石能源绿色智能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利用、新型电力系统、节能、氢能、储能、动力电池、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重点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一批绿色低碳创新型示范企业,支持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等围绕绿色低碳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强“双碳”专业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
 
(四)完善政策机制。试点主体要创新碳排放核算、评价、管理机制,推动试点建设能效和碳效双提升。加快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财政、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给予试点财政资金配套支持。
 
(五)开展全民行动。试点主体要组织开展多样化、群众参与性强的绿色低碳宣传和体验活动,普及“双碳”基础知识。大力推行绿色居住、绿色出行、光盘行动、垃圾分类等绿色生活方式,形成一批成效突出、特点鲜明的绿色生活优秀典型。
 
三、建设类型
 
按试点对象的类型不同,主要开展城市、园区、乡村、社区、公共机构、企业6类试点类型,综合考虑功能定位、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等,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建设。
 
(一)城市试点。选取低碳基础好、减排潜力大的城市(含县区),开展城市试点建设。结合本地能源禀赋,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基础上,合理确定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路径。要将节能作为第一能源,加强工业、建筑、交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在实现碳达峰目标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加快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居民生活绿色转型,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模式。
 
(二)园区试点。选取减排潜力大、节能降碳技术先进的园区,开展园区试点建设。以节能降碳为导向,提升园区建筑、交通、照明、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节能低碳水平。开展园区节能诊断和污染物排放类型分析,挖掘节能、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和改造提升潜力。聚焦园区主导产业,加快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深入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物料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再生利用、工业余压余热、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
 
(三)乡村试点。选取基础条件好、减排潜力大的乡村,开展乡村试点建设。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提升绿色供给能力,提升农田耕地质量,增加土壤固碳,推广可再生能源,抵扣生产生活用能排放,提升农房绿色低碳设计建造水平,提高农房能效水平。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推进农村绿色低碳发展。
 
(四)社区试点。选取低碳基础好、减排潜力大的社区,开展社区试点建设。着力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碳/零碳建筑,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多层次绿化空间,建设慢行道路,利用各类宣传体验活动提升居民低碳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五)公共机构试点。选取低碳基础好、减排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包括学校、医院、场馆等),开展公共机构试点建设。深入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探索公共机构能耗定额预算管理工作,提高节能降碳管理水平。优化绿地碳汇空间,践行绿色办公,有效降低公共机构运营能耗和碳排放。
 
(六)企业试点。选取基础条件好、减排贡献大、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企业试点建设。大力实施自身减排行动,增强员工低碳意识,着力推进能源利用低碳化、工艺流程绿色化、运输工具清洁化、优化碳排放科学管理,加快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推广零碳负碳前沿技术和先进装备应用,强化供应链绿色低碳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确定试点名单。统筹考虑各地碳排放总量及增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建设1个城市试点、3个园区试点、3个乡村试点、2个社区试点、2个公共机构试点、5个企业试点。试点城市建设主体原则为县级及以上城市,试点园区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各地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经发局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等情况,提出碳达峰试点主体建议名单,经试点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同意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确认。
 
(二)编制实施方案。各地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经发局要指导试点主体按照《宁夏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附件2)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和工作进度安排,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同意后,以试点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名义印发,并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试点建设。各试点主体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多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试点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认真履行指导责任,联合相关厅局督查试点主体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建设取得成效。充分利用各类资金渠道和政策支持试点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试点建设。
 
(四)加强总结评估。有关地级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经发局要组织试点主体定期开展建设情况评估,每半年报送1次工作进展情况,系统梳理试点工作进展成效,深入分析试点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行业专家和专业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帮扶,对成效突出的试点主体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度滞后、效果不力的试点主体及所在地进行督促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做好经验推广。试点主体要及时梳理总结有推广价值的经验模式、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归纳后形成信息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地级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经发局。有关地级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经发局要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本地区率先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完成建设的试点开展成效评价,归纳总结形成宁夏碳达峰碳中和技术示范和改革试点的先进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并将有关经验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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