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高法〔2023〕108号】关于为天津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天津高院网站碳交易网2023-06-07 11:16

关于为天津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津高法〔2023〕108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思想统领,全面树立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
 
1.充分认识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服务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党的二十大提出了绿色发展道路,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司法助力绿色低碳发展的职责,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绿色低碳发展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保障我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实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2.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职能定位,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将维护好人民的绿色权益、实现好人民的绿色需求、发展好人民的绿色生活作为司法服务保障绿色低碳发展的出发点、落脚点。坚持系统思维,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找准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点,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二、突出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公正高效司法职能作用
 
3.强化生态系统综合保护。重点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惩治大气水土壤污染、非法采矿采砂、非法倾倒废物、乱砍滥伐等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山脉、湖泊、湿地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退耕还林还湿、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湿地用途管控等案件,促进于桥水库、七里海等湖泊湿地有效发挥生态功能。坚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区域系统性出发,服务保障海河、大运河、永定河等重点流域治理工作。依法审理涉环渤海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水养殖、海洋油气资源等案件,助力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4.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依法审理涉濒危物种、生态破坏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案件,全面加强对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全链条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等各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活动,依法惩治野生动植物及制品非法贸易,非法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5.保障碳排放交易市场安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纠纷案件,助推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妥善审理涉碳衍生品交易案件,及时总结碳排放配额、碳汇担保物权司法适用规则,规范碳排放配额登记及交易行为。依法审理涉绿色金融类案件,服务绿色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6.服务产业结构绿色优化升级。依法妥当处理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规划、建设、生产引发的行政纠纷,加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力度,助推工业结构转型和传统产业提升改造。依法妥善审理因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产能过剩、产能置换引发的企业改制、破产等案件,推动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依法妥善审理涉绿色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助推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的技术研发。
 
7.服务“绿色丝绸之路”建设。妥善审理与相关国家开展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金融等领域合作中产生的纠纷,服务“绿色丝绸之路”建设。依法审理涉及天津港零碳码头、低碳港区示范区建设、港区污染防治、港口运输结构优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助力打造世界一流绿色港口。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高效审理外商投资新能源、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等领域产生的纠纷。
 
8.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健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规则,完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司法措施,积极探索补植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多元修复方式。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提升环境资源法治化水平。
 
9.确保赔偿修复责任落实到位。加强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诉前磋商和司法确认审理机制,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落实到位。依法审查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及时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创新涉碳案件执行方式,探索通过判令相关责任人认购碳汇等方式实现生态环境恢复。
 
 
三、注重机制创新,开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
 
10.构建完善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共治机制。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依托,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配合。完善与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证据提取、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工作协调,促进环境资源司法与执法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探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专业事实查明、评估鉴定等诉讼活动中的作用。
 
11.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积极推动成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审判机制。针对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特点,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及时研究疑难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
 
12.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理论研究。加强对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保护等重大、前沿性基础理论研究,准确把握产业结构调整、能源体系建设、减污降碳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纠纷案件特点和审理思路。注重研究碳排放配额及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数据证据认定、碳汇交易、生态保护补偿等前沿问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注重将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裁判指引。
 
13.完善公众参与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完善专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机制,尊重专业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问题的表决权。进一步深化与院校在环境资源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的合作,通过推动法官与教师双向培训、建设环境基地、举办学术论坛等活动,推进理论与实务融合。充分利用丰富多元的融媒体手段加大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认同。
 
14.推进跨区域司法协作。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严格落实三地法院联合签署的《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雄安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持续完善与北京、河北法院之间在环境司法查询、调查、送达等司法措施及案例研讨、司法宣传等工作方面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形成环境资源审判司法保护合力。充分发挥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燕山区域、大运河流域的山水林生态保护司法协同机制。
 
15.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充分运用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技术优势,将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成果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深度融合,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要素研判、类案智能辅助推送、知识检索等新功能应用。注重涉碳案件大数据分析应用,为案例规则生成、审判态势评估、环境治理决策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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