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有利于“双碳”的案件归口审理制度
中国环境报:《意见》在环境司法改革创新部分,提到了归口审理制度,对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提级管辖。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改革方面的进展情况如何?
刘竹梅: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为抓手,深入推进环境司法改革,扎实推进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建设。
一是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牵头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特殊生态区域保护需求,扎实推进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30个高级法院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环境资源法庭相继设立,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
二是推进环境资源各类案件归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及28个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归口至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审理,对包括涉碳案件在内的环境资源案件纠纷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协调统一。
三是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统一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法院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破解环境保护“主客场”问题。各地法院根据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和环境资源案件特点,探索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有效推进系统保护、整体治理。
四是加强区域司法协作。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11+1省(直辖市)、黄河流域、长三角地区、大运河、“南水北调”沿线以及秦岭、洞庭湖、环丹江口水库等重点区域流域构建不同层级的司法协作机制,环境资源审判跨区划司法协作更加成熟。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健全完善有利于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案件归口审理制度;完善由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牵头,与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相关部门分工配合的审判协调机制;对新类型、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提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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